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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明确七种不予录用情形 山东严把公务员队伍“入口关”

2018-01-28 12:21:22 字号: | | 【 打印 】
  山东公务员考试网获悉,近日,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联合印发《山东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从源头上严把公务员队伍“入口关”。《办法》提出,我省将充分发挥录用考察的功能作用,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遵循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实绩能力的基本要求,录用考察结果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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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办法》,适用本考察办法的人员包括:我省各级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一级主任科员以下职级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办法》明确,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前置录用考察环节。在考察内容和标准上,《办法》明确了七种不予录用的情形。具体包括: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等。《办法》还规定了应当暂缓作出考察结论的三种情形:发现档案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未查清或未处理到位的;发现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其他暂时无法进行有效考察情形的。
  《办法》提出,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可采取差额考察、定量考察,增加岗位工作实践、技术操作、专家评审、简历筛选等考察方式。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考察,重点考察在基层工作的实际表现和基层干部群众的认可程度,主要包括思想作风、工作态度、履职情况、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并综合考察在基层的服务年限、受表彰奖励等情况。
  留学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的考察如何进行?《办法》明确,通过函调或者委托外交、教育等部门协助了解相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对于确需到国(境)外进行考察的,可以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外交部驻港、澳特派员公署实施。
  《办法》规定,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考察组织实施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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