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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务员录用笔试办法(试行)

2013-06-07 07:08:50 字号: | | 【 打印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务员录用的笔试工作,确保新录用人员的知识水平与能力素质,根据中组部、原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青海省县(市、区)、乡(镇)两级公务员录用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职务层次公务员的笔试工作。
    第三条 笔试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是全省公务员录用笔试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公务员录用笔试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州市地级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笔试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全省公务员录用笔试考务工作。

第三章  方法内容

    第七条 公务员录用笔试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笔试采用闭卷测试方法。
    第八条 公务员录用笔试的内容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计算机应用》三个科目。根据国家和录用工作需要,笔试科目可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内容涉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语言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等,原则上全部为客观性试题。申论主要通过考生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试其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全部为主观性试题。计算机应用主要测试考生计算机基础知识应用能力,全部为客观性试题。

第四章  命  题

    第十条 成立由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纪检监察、省人事考试中心和保密等部门组成的笔试命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命题、阅卷等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根据本年度录用公告要求,在入闱前10日提出命题指导性意见,制定命题计划。也可采用国家考试中心或外省的试题。
    第十二条 根据笔试考试科目,入闱前一日在命题专家库中随机确定命题人员,由笔试命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入闱审题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和保密部门派员对命题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负责对命题、排版、印刷、装订、装袋、交接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试卷交给各考区前的保管和与各考区的试卷交接工作。
    第十五条 各考区领取试卷时,必须由2人以上(其中1人为该考区纪检监察人员)携带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纪检监察和保密人员的监督下,按照试卷交接单进行点验和交接。
    第十六条 各考区严格按照保密规定管理试卷,确保试卷安全。若发生试卷丢失、泄密等问题,追究该考区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评  卷

    第十七条 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评卷工作。评卷人员由命题人员和具有丰富评卷经验的人员组成。入闱的纪检监察和保密人员负责监督评卷、登分、成绩合成、成绩打印的全过程。
    第十八条 评卷人员在评卷前应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掌握评分标准,先行试评,为正式评卷提供参照样本。
    第十九条 评卷工作要在指定的地点采取集中封闭的方式进行。采用网上阅卷,按不同题型分若干小组,进行流水作业。坚持专人评专题,严禁一人评阅全卷;采用机读阅卷的,工作人员要在纪检监察和保密人员监督下进行操作。
    第二十条 笔试各科目分数评定后,由省人事考试中心按各科目权重合成笔试成绩和政策加分后的笔试总成绩,由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在省人事考试中心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考生的试卷在考试结束保存一年后销毁。

第六章  纪  律

    第二十二条 命题、审题、纪检监察、保密人员和工作人员凡与考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实行回避。
    第二十三条 命题、审题、纪检监察、保密人员和工作人员有违反《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三十四条所列违纪情形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考生在笔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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