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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安机关2011年定向招录培养人民警察体检公告

2013-06-15 18:12:58 字号: | | 【 打印 】

根据《青海省2011年基层政法机关干警定向招录培养公告》,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公务员局研究决定,定于2011年12月14日进行体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体检人员

报考青海省公安机关2011年定向招录培养人民警察职位,进入体检的考生。

二、体检时间、地点

进入体检的考生请于2011年12月14日上午8:00持准考证、身份证(准考证丢失的考生请到报考地人事部门开具证明,身份证丢失的考生请到户籍所在地开具户籍证明,附照片)、一张二寸彩色免冠照片和300元体检费在青海省消防总队医院集合(西宁市城东区共和南路10号)。凡未按时到达的一律以自动放弃处理。

三、体检项目和标准

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操作说明》的要求,《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不合格项目有疑义的,允许复检。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四、递补原则

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按该职位的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一次。

五、其他事项

参加体检的考生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询问。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考生在体检前,应该充分做好准备工作。要求空腹、不得饮酒、不得熬夜,如不注意者,后果自负。考生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体检现场,否则视为作弊,取消体检资格。体检结果请在青海人事考试网公告中查询。

 

 

 

 

                                                                  青海省公安厅政治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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