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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之间人员流动管理的通知

2013-07-24 08:02:52 字号: | | 【 打印 】

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之间人员流动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编办),市直各有关单位组织(人事、政工)处: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不含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下同)之间人员流动管理,完善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机制,现就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之间人员流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之间人员流动必须遵循在同类经费形式单位之间或从财政全额拨款向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以及差额拨款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流动的原则,严格控制逆向流动。事业单位人员从财政拨款单位向非财政拨款单位顺向流动的(含领导干部交流任职),须由本人写出书面报告。

二、事业单位新补充人员要以公开招聘为主,尽量减少调入人员。其中,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除因领导班子配备需要,经考核考察合格调入人员外,要严格控制调入一般工作性人员,坚持凡进必考。

三、事业单位中的处级领导干部(五市科级)确需从非财政拨款单位向财政拨款单位交流任职的,可比照符合公务员调任的相关条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事业单位中符合青发〔2008〕19号文件第二条第1、2、3款的优秀人才,可不受事业单位经费形式的限制流动。

五、严格控制编制计划管理。各类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必须在编制计划范围内,无编制空缺一律不得调入。

六、事业单位因体制调整,涉及不同经费形式人员划转的,要先对拟撤销机构中的人员进行分流安置,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同意,然后再撤销机构。对于确需逆向划转的人员,各单位必须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然后要参照公务员过渡考试的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划转考试,考试合格人员予以划转,不合格人员分流到其它与原单位同类经费形式事业单位中安置。对于横向、顺向划转的人员,也要一事一议,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七、对未按本通知要求,从非财政拨款单位向财政拨款单位,或从差额拨款单位向全额拨款单位流动的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给予办理增员备案手续,不得纳入财政工资统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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