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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青海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

2015-03-27 16:50:50 字号: | | 【 打印 】
  2015年青海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发布。青海公务员考试网获悉,报名时间为2015年4月1日9:00至4月10日24:00(节假日除外),笔试时间为4月25日,考试考试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前可结合2015年青海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复习。
青海省2015年公开考录主任科员以下职位公务员报考指南
  一、考生特别注意事项
  (一)考生在报名时,一经招录单位资格审核通过后,不得改报其它职位;
  (二)报名期间每日18时公布一次所有职位报名情况;
  (三)请各位考生随时关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发布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相关信息,同时,须提供有效的通信联系方式。如要更改联系方式,报考省直机关(含垂管单位)的考生,向招录机关备案;报考市、州及以下职位的考生,向报考职位所在市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避免发生因无法联系被取消资格而无法进入下一个考录环节的情况。
  (四)为防止报名后期网络拥堵造成无法报名及缴费的情况发生,请考生及早报名及缴费。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各招录机关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青海省2015年公开考录主任科员以下职位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报考人员可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站(http://www.qhpta.com)查阅。对《公告》中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工作经历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省直招录机关、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咨询电话已经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站(http://www.qhpta.com)中公布。
  (二)网上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站(http://www.qhpta.com)按照网上规定的步骤和程序进行报名。
  (三)资格初审。网上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省直招录机关、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招录机关将根据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和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及时对报考者进行审查。
  (四)查询资格初审结果。请报考人员在报名期间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站(http://www.qhpta.com)查询本人是否通过了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报或改报其他职位。报考尚未初审或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五)报名确认。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请及时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站(http://www.qhpta.com)进行报名确认。
  (六)网上打印准考证。报名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务必在规定的时限内,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站(http://www.qhpta.com)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遇问题,请与省考试中心联系解决。
  三、报考年龄的规定
  考生报考年龄的计算方法是:出生日期以本人人事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早记载的时间为依据,截止日期以公务员招录考试报名当日为止。具体计算规定如下: 35周岁以下(1979年4月1日至1997年4月1日期间出生);30周岁以下(1984年4月1日至1997年4月1日期间出生);28周岁以下(1986年4月1日至1997年4月1日期间出生)。
  四、工作经历及起始时间的界定
  工作经历是指取得职位要求的学历后工作的时间。截止日期为公务员招录考试报名当日为止。
  1、在国有企事业工作的人员,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青南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选派之日算起(脱产学习和借用到州及以上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时间除外)。到公益性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3、毕业后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4、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5、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相关工作的,即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五、优惠政策
  1.报考市州及以下职位公务员的少数民族考生,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2.对父母有一方现在省内六州工作(或现户籍在六州)满3年的汉族子女,报考自治州及以下职位的,笔试总成绩中按以下规定加分:满3年不足5年的加1分,满5年不足10年的加2分,满10年不足15年的加3分,满15年不足20年的加4分,满20年及以上的加5分。
  3.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符合以上优惠政策的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报名结束后,符合加分政策的汉族考生,于2015年4月13日至4月23日,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父母一方的工作证明到报考职位所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现场确认加分,未按规定时间要求进行现场确认的,不予加分。拟加分人员名单,将在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www.qhpta.com)公示,请考生及时上网查询。
  六、下列人员不能报考公务员
  (1)曾因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的人员;
  (3)具备公务员身份人员;
  (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5)现役军人;
  (6)因在公务员考录中违纪被列入国家公务员局《违纪信息库》的人员。
  (7)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七、公务员报名的回避制度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八、学历的认定
  《公告》中的所需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在高等院校取得的学位证书和所学的辅修专业不视为报考公务员的所需专业。招录职位专业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为准。考生在进行资格审查时,所提供的学历证书难以甄别的,由省级以上教育或有认定资质的部门出据认定证明材料。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九、资格初审、复审
  (一)资格初审及复审工作由省直招录机关、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向考生做好招录职位专业和资格条件的咨询解释工作。
  (二)考生资格复审时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必须齐全、真实、有效,并与网上报名填写一致,否则视为弄虚作假。
  (三)考生须在指定时间内进行资格复审,非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资格复审实行“谁审核、谁负责”,因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工作失职,使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通过了笔试、面试,视情节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在资格复审过程中,有较大疑议的问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确定。
  (六)省直招录机关、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通过资格复审的考生,要及时发出《面试通知书》。
  十、考生复审时提供的证件材料
  (一)考生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准考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加分证明材料以及报考职位资格条件所需有关证书等;毕业证、学位证暂扣在学校的考生,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的复印件并加盖毕业院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同时要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招考职位要求考生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考生须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或工资发放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获取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考生需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
  (四)在我省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含“青南计划”志愿者)、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和“特岗教师”四类人员在基层服务时限、地点及考核情况分别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团省委认定。
  十一、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以及《申论》试卷作答有关要求
  笔试内容为申论(占笔试成绩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成绩50%)。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7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30%。
  报考省直、西宁市、海东市职位(藏(蒙)汉双语职位除外)的考生,笔试《申论》答题时,必须使用现代汉语答题,否则不计分。
  对藏(蒙)汉两种语言有要求的职位分两种:一是懂藏(蒙)汉两种语言的职位,二是懂藏(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职位。报考懂藏(蒙)汉两种语言文字职位的考生,《申论》第二问必须用职位要求的民族语言文字答题,否则按不符合报考职位设置的资格条件处理,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考录资格。报考六个自治州职位的考生,笔试可自愿选择报考职位所在自治州自治民族主体语言答卷,也可以选择现代汉语答卷。
  报考对藏(蒙)汉两种语言有要求的职位的考生,在面试之前由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民族语言口语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空缺的面试名额,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一次参加民族语言能力测试。
  十二、面试达不到比例和总成绩并列情况的处理
  (一)报名时,每个考录职位与报考人数之比大于1:3(如计划考录人数为10人,报名人数达到31人以上即可开考),对未形成竞争的职位,按报名人数确定该职位招录人数。面试时,每个考录职位与面试人数之比为1:3;经资格复审、体能测评和藏(蒙)语口语测试后,考录职位与进入面试人数之比为1:1时,总成绩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试成绩未达到当天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分的,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
  (二)进入面试的考生,自愿放弃面试资格的,须在面试5天前告知省直招录机关、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写出书面说明。放弃面试而又不予说明的,招录机关可将该考生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供今后各单位招录时参考。对无法通知到本人参加面试的,应做好相关记录,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必须有一名纪检人员)签字确认。
  (三)在笔试、面试结束后,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笔试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相同的,由招录机关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选。
  十三、体检及标准
  各用人单位要根据人社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12〕65号)要求,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进行和国家补充的新体检标准进行体检。体检由省直招录机关、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对拟录用的人员须在市州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时,工作人员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体检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一经发现,取消录用资格;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不予录用,并按违纪进行处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十四、体能素质测评项目与标准
  根据考生笔试成绩的高低,以录用职位与报考人数1:3的比例确定体能素质测评人员,由省监狱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男子组测评的项目和标准:1000米长跑标准为≤4′50″;10米X4往返跑标准为≤13′1″;纵跳摸高≥265厘米。女子组测评的项目和标准:800米长跑标准为≤4′45″;10米X4往返跑标准为≤14′1″;纵跳摸高标准为≥230厘米。体能素质测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十五、考录人民警察体能测试和体检
  在面试之前,省监狱管理局负责组织体能测评,对体能测评不合格人员,取消考录资格,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一次。司法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负责组织体检。
  十六、录用考察的基本要求
  省直招录机关、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考察。考察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必备的能力素质。对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或者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影响公务员形象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情形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对报考重要职位的人员,凡是重要档案材料不全、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十七、考生诚信及递补有关要求
  (一)对存在有以下几个方面不诚信行为的考生,各招录单位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公务员局,我们将建立诚信档案库,以便在今后公务员考录过程中待查和处理。在面试环节,已经确认参加面试的考生但面试当天临时弃考的;在考察环节,考生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在体检环节,考生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和病史或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请他人替检的;在录用审批环节,考生在已经通过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等环节之后又提出放弃报考职位的。
  (二)公务员招录的体能测评、藏(蒙)语口语测试、体检、环节均只递补一次,考察与录用环节不进行递补。递补考生无法联系或自愿放弃的,不再递补。各招录单位应做好相关记录,并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必须有一名纪检人员)签字确认。
  (三)各招录单位要认真做好递补人员审核工作,并及时报送省公务员局批准。
  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资格审查、体检和考察等工作,确保考试录用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十八、基层服务年限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关于加强“三基”建设提升执政水平的意见》(青发〔2014〕17号)要求,新录用到乡镇的公务员,必须在乡镇最低服务5年。
  十九、各招录单位联系电话
  西宁市委组织部:0971-8230447
  海东市委组织部:0972-8613316
  海西州委组织部:0977-8222401
  海南州委组织部:0974-8522139
  海北州委组织部:0970-8643777
  果洛州委组织部:0975-8382345
  黄南州委组织部:0973-8721285
  玉树州委组织部:0976-8821393
  省委办公厅人事处:0971-8482009
  省委组织部机关党委:0971-8482961;
  省编办人事教育处:0971-8244807;
  省委党校组织人事处:0971-4396348;
  省法院政治部:0971-6163031;
  省总工会组织部:0971-8236827;
  团省委组织部:0971-8210970;
  省妇联组织部:0971-6330017;
  省科协组织部:0971-6307887
  西宁市人社局:0971-6163414
  海东市人社局:0972-8610756
  海南州人社局:0974-8521076
  海南州考试中心:0974-8513856
  海北州人社局:0970-8643456
  海北州考试中心:0970-8645669
  海西州人社局:0977-8222260
  海西州考试中心:0977-8224877
  黄南州人社局:0973-8723301
  果洛州人社局:0975-8382410
  果洛州考试中心:0975-8358116
  玉树州人社局:0976-8822218
  青海省政府办公厅:0971-8252152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971-6305766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0971-6114437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0971-8068814
  青海省财政厅:0971-6145720
  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0971-8252072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0971-6321009
  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0971-8294605
  青海省审计厅:0971-6182541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0971-8239557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0971-6146273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0971-6163635
  青海省测绘地理信息局:0971-6106975
  青海省统计局:0971-6308487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0971-6329069
  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0971-8267828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0971-8244601
  青海省水利厅:0971-6161020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0971-6136310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0971-8213067
  青海省体育局:0971-8249806
  青海省商务厅:0971-6302903
  青海省教育厅:0971-6304890
  青海省农牧厅:0971-6113027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0971-6133183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0971-6165823
  青海省司法厅:0971-8244203
  青海省监狱管理局:0971-8247814
  省委组织部干部五处:0971-8482474
  青海省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和职位管理处:0971-6310187
  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0971-6139342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公务员局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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