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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校2011年公开招聘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简章

2013-07-13 00:05:15 字号: | | 【 打印 】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宁党办[2006]35号)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发〔2006〕118号)文件,结合招聘岗位条件,制定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党校招聘简章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岗位计划
  自治区党校今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名专业技术人员,招聘岗位、资格条件和招聘名额详见《自治区党校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招聘计划一览表》。
    三、报名时间、方式及联系方式
  (一)报名方式
  采用网上报名,考生按要求填写《自治区党校2011年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报名表》后发送至自治区党校人事处电子邮箱,自治区党校人事处在网上审核报考人员资格后通知考生是否通过审核、参加面试。
  (二)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6月29日8:00至7月5日18:00
  联系电话:0951-6660163
  电子邮箱:nxdxrsc@163.com
    四、面试
  (一)面试对象范围
  通过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网上报名,符合我校招聘岗位条件且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可以参加面试。
  (二)面试实施程序
  1、面试时间、地点确定后,提前一周通知考生做好应考准备及有关注意事项。
  2、面试前对我校面试考官进行培训,明确招聘岗位的职位情况和面试的程序、方法、要求、评分标准、评分技巧及注意事项等问题。
  3、面试人员提前抽签确定面试顺序,由面试考官单独组织面试。考生在我校规定的面试时间内不参加面试,视为自愿放弃,不再安排补考。
  4、考生面试成绩向社会进行公布,接受监督。按照本岗位从高分到低分及招聘岗位数量录用考生,如有举报的,经查实后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取消拟录用资格,依次递补。
  (三)面试方式和要求
  教师岗位:采取试讲和提问答辩的方式进行面试,主要测试考生应具备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临场应变能力和逻辑思维、语言表达能力。考生在抽签后按照报考岗位专业范围内的面试题目备课。
  第一阶段试讲,时间30分钟;第二阶段由面试考官随机提问,考生答辩,时间15分钟。以百分制计分,按照试讲评分标准(满分60分)和答辩评分标准(满分20分)由面试考官打分,计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然后以百分制计算平均分为考生最后得分。同时考核考生科研能力。科研、获奖(满分20分)计分标准: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每篇计5分;省级期刊上发表论文每篇计3分;校级以上奖励每一项加1分。
  (四)面试考官
  成立党校公开招聘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面试考官小组,按照每个岗位或专业确定5到7名考官,面试前由主考官根据专业随机抽选确定面试考官。
五、考察、体检
  (一)考察
  根据面试成绩按照1:3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自治区党校负责拟聘用人员考察工作,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等,具体通过学识、业绩、品德等3个方面进行量化考核。考察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二)体检
    1、根据面试总成绩和考察结果(其中面试总成绩赋分占60%,考察结果赋分占40%)由高分到低分,按照招聘岗位数量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出现体检不合格者可从进入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中递补。
  2、体检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由自治区党校负责组织。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  
     六、聘用及待遇
  (一)面试、考察和体检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党校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
  (二)公示结束后,由自治区党校提出聘用意见,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拟录用人员花名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各一式三份,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等网上发布招聘公告。
  (三)自治区党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根据《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聘用通知书》,一个月内签定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实行试用期。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纳入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干部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七、其它
  (一)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
  (二)报名时应根据本人条件,严格按照岗位资格条件要求选报岗位,并且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对于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不符合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报名资格或宣布考试成绩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
  (三)公开招聘工作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对群众的检举和申诉控告,组织、人社部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查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校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