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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宁夏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

2018-03-22 17:17:00 字号: | | 【 打印 】
  2018年宁夏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已公布,2018年宁夏公务员考试计划招考公务员(参公)970名报名方式为网上报名(报名入口),报名时间为2018年3月23日8:00至3月30日18:00,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报考加试专业知识的职位(详见《职位表》)还需参加专业科目考试。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4月21日,专业科目笔试时间为4月22日。考试不指定用书,公共科目可参考2018年宁夏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复习。宁夏公务员考试网现将报考指南有关要求发布如下:
2018年宁夏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
  一、报考主要流程
  1.报名。
  2.笔试。
  3.资格复审。
  4.面试。
  5.体检。
  6.考察。
  7.公示。
  8.录用。
  二、关于报考条件
  1.服务期未满5年的新录用公务员辞职后能否报考?
  答:在2018年3月23日之前办理完辞职手续的可以报考。
  2.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能否报考?
  答: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函授、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党校毕业生能够在资格复审结束前取得毕业证,且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均可以报考。但要求具有全日制学历的职位除外。
  3.留学归国人员能否报考?
  答: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但在资格复审时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资格复审结束前无法提供的,取消面试资格。
  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者可登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并尽快办理。
  4.持辅修、第二学历证书者能否以辅修、第二学历专业报考?
  答: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若在校期间取得辅修、第二学历证书(毕业证、学位证)的,可以主修、第一学历(学位)专业报考,也可以辅修、第二学历(学位)的专业报考。但报考法院系统的部分职位必须为主修专业,不能以辅修、第二学历报考。
  本次招考所指的全日制是:通过参加全国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达到录取要求入学,或国家承认的其他方式入学,经省级招办批准被具有相应教育资格的高校或教育机构录取;学习期间采取全天在校学习方式(即全脱产学习),毕业时由高等学校或教育机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的。
  5.除2018年全日制毕业生外,正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能否报考?
  答:不能。正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专升本、政法定向培养生、硕士、博士研究生等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6.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答:定向生、委培生经定向或委培单位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方可报考。
  7.“生源地”指的是什么?
  答:“生源地”是指报考者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前的常住户籍所在地。
  8.对报考者所学专业有什么要求?
  答:报考者所学专业必须符合招考职位的要求。请报考者仔细阅读《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专业指导目录》,选择符合自己专业的职位报考。目录中未列入的专业,与职位要求的专业相似的,由报考者提供相应的学习课程及所在学校相关证明资料,经招录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报考。报考者与招录机关有争议的,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对《职位表》中的专业、学历、资格条件以及其他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报考者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
  报考者在报考时需区分职位的专业要求是“学科门类”“专业类”还是具体“专业”。专业是否符合职位要求以毕业证为准,学位证书不作为判定专业的依据。例如某报考者学习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毕业后获得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毕业证书,并被授予法学学士学位,该报考者可以报考专业要求为法学门类或专业类为政治学类、马克思主义理论类、教育学类的职位,也可以报考专业要求为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职位,但是不可以根据其法学学士学位报考专业要求为法学类、法学专业的职位。
  9.如何理解“基层工作经历”?
  答: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或参公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报考者为“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愿者”“特岗教师”的,其基层服务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报考者为“退役大学生士兵”的,其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10.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答:(1)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在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3)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自报到之日算起。
  (4)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退役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入伍时间算起。
  (5)从事个体经营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算起。
  (6)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7)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愿者”“特岗教师”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8)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基层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截止日期为2018年7月31日。因工作单位变化,时间有中断的,可累计计算。
  11.哪些人可以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招录职位?
  答:凡在我区参军入伍,且入伍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退役士兵,或入伍前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在服役期间或退役后完成学业,并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退役士兵,可以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招录职位。
  12.本次招考对“三项目人员”(“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愿者”)及“退役大学生士兵”有什么倾斜政策?
  答:为鼓励大学生到基层服务锻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这次招考中,部分职位面向“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及“退役大学生士兵”实行定向招考。服务期满2年、考核合格的“三项目人员”及“退役大学生士兵”可以报考定向职位。定向招考的职位将采取单独划线、切块录用等措施,确保定向招考任务的落实。
  服务期满的“三项目人员”享受定向招录政策的期限为5年,即必须是2013年及以后服务期满的人员方可报考定向职位。凡在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中已享受过该项政策并曾被录(聘)用人员,不能再享受定向招录政策。
  截止2018年3月23日未满2年服务期的“三项目人员”不能报考定向职位。
  13.今年对艰苦边远地区基层职位实行了哪些倾斜政策?
  答:根据我区《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实施意见》,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对于艰苦边远地区的招录职位适当降低进入门槛。同时,拿出一定比例的职位面向本县(区)户籍或生源的人员定向招考。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适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录政策的职位范围包括:原州区、西吉县、彭阳县、隆德县、泾源县、海原县、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招录职位;全区所有乡镇招录职位;其他县(区)个别特殊招录职位。
  14.“回避关系”指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三、关于报名
  1.在报名中遇到问题怎样进行咨询?
  答:对于报名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可拨打0951-5099130、5099131、5099163咨询;需要对报考职位中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及资格初审情况等咨询时,可拨打《职位表》中各职位后附的“联系电话”;需要对招考政策进行了解的,可拨打0951-12333;对于咨询后仍存在疑虑的,可拨打0951-5099005、5099143咨询。
  2.如何办理报名手续?
  答:今年继续实行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初审、网上缴费、网上打印准考证的办法。
  须进行体能测评和职业心理能力测试的警察职位(《职位表》有具体标注)的报名时间为2018年3月23日8:00至3月25日18:00。凡未在此时间段内注册报名信息的报考者,将无法参加体能测评和职业心理能力测试,失去报考此类职位的机会。
  报考其他职位的报考者于2018年3月23日8:00至3月30日18:00前登录报名网站报名。其中3月25日18:00-3月26日10:00,报名系统临时关闭,请报考者于3月26日10:00以后登录报名网站继续报名。
  3.报名的基本步骤包括哪些?
  答:报名基本步骤包括:
  (1)认真阅读《公告》及其附件,了解基本的政策和要求,选择与自己条件相符的招录职位。报考对专业有要求的职位的报考者,请认真查阅《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专业指导目录》。
  (2)点击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首页“网上报名”后,选择“宁夏201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进入报名系统,注册并填写报名信息。如信息填写错误,报考者可主动联系已报考的招录机关,请其做审核未通过处理,报考者再对其信息进行修改并提交。
  (3)政法系统警察职位进行体能测评和职业心理能力测试。
  (4)缴费。通过资格初审后应在2018年4月1日24:00前在报名网站缴费,缴费成功即为报名结果正式确认,不允许再调整报考职位。逾期未缴费者视为自行放弃报考资格。
  4.本次报考需注意区分哪几个职位类别?
  答:本次报考需注意区分以下几个职位类别(具体见《职位表》):
  (1)普通职位,进行笔试、面试,不加试专业知识;(2)法院、监狱、戒毒机关和公安机关综合管理岗人民警察职位,须进行体能测评、笔试及面试,不加试专业知识;(3)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警察职位,须进行体能测评、笔试及面试,笔试加试专业知识(考试大纲将在报名网站予以公布);(4)监狱、戒毒机关狱医职位,无须进行体能测评,笔试加试专业知识,不进行面试;(5)公安机关法医职位,须进行体能测评和职业心理能力测试,笔试加试专业知识,进行面试。
  请报考者正确理解、区分各类职位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在报名及考试过程中做好相应准备。
  5.不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有哪些后果?
  答:填写《报名登记表》前,报考者必须认真阅读《公告》及其附件,并签署《报考者诚信承诺书》。报考者要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凡因漏填加分信息而未享受加分政策的,不再加分。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加分信息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报考者身份证号被盗用抢注如何处理?
  答:如出现报考者身份证号被盗用抢注的情况,本人可持有效身份证到宁夏人事考试中心(上海东路40号宁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三楼)查验,查证属实后可以注册报名。盗用他人身份证号进行注册报名的人员,一经查实,追究其相应责任。
  7.是否可以随时查询各个职位的报名情况?
  答:报名期间,各职位报名情况将在每天上午10:00公布,供报考者参考。
  8.能否调整报考职位?如何办理?
  答:已通过资格初审但尚未办理缴费手续的报考者,可向自治区各招录机关或地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申请,经资格初审单位同意将原报名信息注销,并重置审核状态后,在报名截止前改报其它职位。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改报不成功,由考生本人负责。
  报考政法系统警察职位的报考者,体能测评或职业心理能力测试不合格的,可以于3月30日18:00前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
  9.网上报名后未通过资格初审,报名系统已关闭无法再报考怎么办?
  答:凡在报名系统关闭之前正式提交报名信息的报考者,如符合该职位报考的资格条件,将由招录机关审核通过并获取考试资格。
  如果报考者在临近报名截止日提交报名信息,一旦不符合该职位报考的资格条件,招录机关作审核未通过处理,且报名系统正式关闭,报考者将失去本次报考机会。
  因此,报考者应当客观理性地了解所报职位资格条件,尽早选择符合本人实际情况的职位报考,尽量避免选择报名截止日报名(可能出现网络拥堵)。
  10.体能测评和职业心理能力测试如何进行?
  答:报考政法系统警察职位的报考者须进行体能测评,监狱戒毒机关狱医职位不进行体能测评;公安机关法医职位除体能测评外还须进行职业心理能力测试。须体能测评和职业心理能力测试的报考者应于3月25日18:00前在网上报名。体能测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统一组织进行。体能测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确定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次数的函》(国公局函〔2012〕1号)执行。男子组体能测评项目包括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纵跳摸高,女子组体能测评项目包括10米×4往返跑、800米跑、纵跳摸高。其中纵跳摸高测试不超过3次,其余项目只测试1次。凡有一项未达标或出现违规情形者,视为不合格。
  参加体能测评的报考者请根据各自的身体状况量力而行,因个人疏忽或身体健康原因导致的意外情况责任自负。
  职业心理能力测试按照公安部确定的相关方式与标准进行。
  11.如果因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所报职位被取消怎么办?
  答:因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被取消的职位,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及时在报名网站发布公告。报考被取消职位者可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改报其他符合资格条件的职位。没有改报或不愿意改报其他职位的,视为放弃报考,报考费将如数退还。
  12.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如何办理免缴报考费手续?
  答: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分别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户口本、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按照就近原则于3月30日18:00前到各地级市人社部门或自治区公务员局办结相关免缴手续,过期将不再办理。
  到现场办理有困难的报考者,可委托他人持以上证明材料代办。
  13.同时报考非定向选调生(村官)和本次公务员招考职位的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1)报考非定向选调生(村官)者只能兼报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职位。
  (2)兼报者只需在公务员招考报名系统中缴纳报考费。
  (3)凡被确定为非定向选调生(村官)拟录用人员者,不得放弃非定向选调生(村官)录用资格而选择全区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否则取消报考资格。
  14.如果身份证遗失或失效,怎样处理方可参加考试或体检?
  答:正式有效的身份证是公务员考录中唯一合法的身份证明证件,报考者在参加考试或体检前突然发现身份证遗失或失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凭准考证及临时身份证参加考试或体检。凡因身份证失效、遗失且没有办理临时身份证者,将不能参加考试或体检,由此带来的后果由报考者个人承担。
  四、关于笔试
  1.《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试应试者从事党政机关工作应具备的基本能力和潜能。主要内容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等。全部为客观性试题,采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
  2.什么是《申论》考试?
  答:《申论》是指对特定话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展开论述。主要是通过应试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试其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贯彻执行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注重测试应试者在掌握所学知识的基础上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能力,全部为主观性试题。
  3.什么是《专业科目》考试?
  答: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进行专业科目笔试,内容是该职位所需专业的相关知识。
  4.如何查询笔试结果?
  答:报考者可于5月下旬登录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查询笔试成绩、名次及最低合格分数线。
  五、关于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如何进行?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资格复审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进行。重点审核拟进入面试人员和免面试进入体检环节人员是否具备报考基本条件,是否符合笔试加分条件等。审核前,由各招录机关统一收取相关资格证件(包括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体能测评合格证、会计证等证件)。经复审不符合资格条件者取消面试或体检资格。
  全日制应届毕业生经考试取得录用资格的,除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和其他所需证件、材料外,须在7月31日之前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或成绩合格通知单,否则,将取消录用资格。
  2.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报考者在资格复审时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1)凡申请加分的人员,必须在资格复审前向各招录机关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①少数民族报考者提供身份证、户口簿。
  ②烈士的配偶或子女提供《革命烈士证明》和能够证明与烈士关系的材料;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或子女提供县(区)以上党委、政府或自治区有关部门提供的“因公牺牲人员证明” 和能够证明与其关系的材料。
  (2)“退役大学生士兵”提供退伍证、所属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出具的参军入伍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凡在资格复审结束前未提交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凡弄虚作假的,取消录用资格。
  “三项目人员”不需提供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材料,其服务情况将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相关单位了解。
  3.资格复审不合格被取消资格或本人申请放弃资格的能递补吗?
  答:可以递补。空缺名额由报考同一职位且笔试成绩在合格线以上的报考者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关于面试
  1.如何确定是否取得面试资格?
  答:笔试结束后,自治区公务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考试情况划定合格线,并按照1:3的比例分职位确定面试人选,其中,招考名额3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面试人选。初步确定的面试人选经资格复审合格后取得面试资格,具体人员名单将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站予以公示。笔试成绩(含加分)低于合格分数线者不得参加面试。
  2.什么是结构化面试?什么是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
  答:结构化面试是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普遍采用的一种面试方法,其内容、形式、程序、测评标准、评分办法及考官构成等都是经过组织者精心设计的。在特定场景下,以考官与应试者面对面地交流与观察为主要手段,测评应试者知识、能力、经验及仪表气质等有关素质。
  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是一种集体面试的方法,将报考者按相同或相近的报考职位分组,每个小组在无人组织的情况下,各自提出自己的见解,就给定的问题和材料进行一定时间长度的无领导讨论。考官坐在报考者后面或对面一定距离的地方,不参加讨论,仅通过观察各位报考者在讨论中的表现,依照一套预设的标准,对各位报考者的能力素质作出评价。
  3.参加面试人员应如何备考?
  答:报考者在备考时应主要把握三个方面:一是通过相关资料了解结构化面试和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的特点、方法、程序等,做到心中有数;二是适当搜集整理一些时事政治、社会热点、领导科学等方面的资料,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思考;三是可请家人、朋友协助,模拟面试场景进行适应性训练。
  公务员考试主要测查从事机关工作所应具备的基本能力和基本素质,这些能力和素质主要靠平时学习、工作和生活的长期积累,很难在短期内突击提高。因此,希望广大报考者一定要实事求是、理性应对,不要被各类违规培训机构打出的所谓高价“包过”等欺诈性宣传迷惑,上当受骗。
  七、关于体检和考察
  1.如何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答:招录机关按照各职位报考者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以1:1的比例提出建议参加体检人选,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正式确定参加体检人选。招录机关根据体检结果,提出考察人选,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正式确定考察人选。
  2.报考公务员对身体条件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招录机关的配合下统一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精神,除特警职位外,不开展乙肝项目检测。
  3.如果体检结果不合格,能否申请复检?
  答:体检医疗机构和体检医师要根据体检项目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检。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报考者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按照规定程序尽快安排报考者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前,体检实施机关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复检应另选体检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医疗机构应当不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级别。《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4.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体检或弄虚作假的有什么后果?
  答:报考者要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或者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疾病的,不予录用。
  5.体检费用由谁承担?
  答:体检费用由报考者承担。申请复检的人员,应另外承担复检相关费用。
  6.怀孕报考者如何体检?
  答:对于进入体检程序的怀孕报考者,可以在体检时暂不进行妇科和X光等项目的检查,也不做出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考察可继续进行,如果考察中发现有影响录用的问题,不予录用。如果考察中没有发现有影响录用问题的,暂缓录用,待报考者孕期结束可以进行妇科和X光等项目检查时,完成体检,并做出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体检合格,按照程序进行公示、录用审批。
  7.考察由谁组织实施?
  答:考察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自治区直属机关由各招录机关组织实施;市、县(区)所属机关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实施;乡镇(街道)由所在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法院、公安系统职位分别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公安厅统一组织考察。
  8.组织考察内容是什么?
  答:组织考察按照《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实施办法》(宁组发〔2015〕44号)和中组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进行。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重点考察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失信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考察中还要对报考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凡是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导致无法进行有效考察,录用后可能影响工作安全或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考试加分或获得考试资格的;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行为的;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的;已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的,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9.体检、考察环节能否递补?
  答:本次招考中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报考者放弃体检、考察资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该职位不再递补。
  八、关于录用
  1.办理录用手续是什么程序?
  答:各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总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全区法院系统、公安系统、司法系统拟录用人员名单分别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统一报批;地级市以下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地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报批。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后,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由各招录机关负责填写《公务员录用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录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并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有关规定处理,该职位空缺名额不再递补;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被录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录用通知20个工作日内)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取消后空缺的职位不再递补。
  新录用公务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初任培训。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并按程序办理公务员登记;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2.合并招考职位的报考者怎样录用?
  答:采取“合并招考职位,高分优先选岗”办法组织实施。具体办法:职位合并招考的,待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结束后,由招录机关、地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报考者按照总成绩排名,公开自主选择确定具体的职位,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公示、审批。
  3.本次招考对新录用公务员服务期有什么规定?
  答:《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宁人发〔2008〕28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招录机关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凡面向“三项目人员”及“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招录职位、面向本地户籍或本地生源人员招考职位、乡镇招录职位的拟录用人员,须与用人单位、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签订期限为5年的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存入个人档案。不签订服务协议的,不予录用,按报考者自行放弃处理。
  九、关于招考工作纪律
  1.对于违纪违规报考者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有违纪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予以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
  2.对违纪违规行为,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答:在本次招考中,报考者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取消)录用等相应处理。其中,违纪违规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5年或长期。
  3.《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新规定?
  答: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对雷同答卷如何处理?
  答:考试结束后,将由专门机构对笔试答卷进行雷同鉴定。经鉴定为雷同答卷的报考者,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报考者的答卷为雷同答卷,并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作弊行为的,按照“抄袭、协助抄袭”行为或者“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5.这次公务员招考在加强监督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为了全面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公务员考录工作原则,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招考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除确需严格保密的事项外,凡是能够公开、应该公开的政策规定、具体要求、工作流程、相关名单等情况,都将及时通过报名网站和相关媒体公之于众,主动接受广大考生和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同时,还将通过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考工作监督小组直接监督,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监督,新闻媒体主动监督、报考者代表和家长代表重点监督等形式,构建起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网络,全面落实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报考者对考试录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6.这次招考对违纪违规的工作人员如何处理?
  答:这次招考中,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考风考纪建设,严肃查处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对违反招考工作有关法规的工作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调离现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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