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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县级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

2018-01-05 09:44:33 字号: | | 【 打印 】
  1月4日,记者从自治区教育厅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全区,我区将依据这个方案进行督查,巩固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
  评估结果将作为上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对积极申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县(市、区),并明确创建时间的,在教育资金和项目分配时将予以优先考虑。
  对率先通过国家评估认定的县(市、区),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奖励。自治区教育厅每年对各县(市、区)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工作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对已经实现优质均衡的县(市、区),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经复查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给于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对连续两年下滑的县(市、区),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撤销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称号,同时,作为评价各级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依据进行问责。
  《方案》中明确,评估中如果发现被评估县存在以下六种情况中的一项,不予认定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
  存在以考试方式招生;
  存在违规择校行为;
  存在重点学校或重点班;
  存在“有编不补”或长期聘用编外教师的情况;
  教育系统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纪违规事件;
  有弄虚作假行为。
  据悉,评估的对象为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的县(市、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含教学点)、一贯制学校、初级中学、完全中学、特殊教育学校。评估内容包括学校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主要依据全国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和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进行。评估程序为:县级自评,地级市复核,自治区评估,教育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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