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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市直部分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2013-08-06 16:00:56 字号: | |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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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聘计划

计划招聘呼伦贝尔市市直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5名(详见附件)。

二、基本原则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增进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与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由组织、编制、人社部门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并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三、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2012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在年度进人计划总量控制范围内,优先考虑急需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部门和单位,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一)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备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专业知识和技能;

4、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7年10月31日以后出生),部分岗位年龄要求详见附件;

5、具有呼伦贝尔市户籍或系呼伦贝尔市生源地的考生;

6、具有旗市区所属事业单位身份的人员可以报考;

7、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8、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报考资格: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试用期内尚未转正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