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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内蒙古党群机关(参公单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

2014-07-09 14:55:52 字号: | | 【 打印 】
  内蒙古公务员考试网(www.chinagwyw.org/neimenggu)现将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党群机关(参公单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发布在此,请查看。

  关于开展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党群机关(参公单位)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201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简章》的有关规定,对报考自治区党群机关(参公单位)进入体检范围人员进行体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时间:2014年7月11日(周五)早7:30
  2、地点:呼和浩特市
  3、有关要求:
  (1)进入体检范围的考生请于2014年7月10日(周四)前与报考机关(参公单位)联系,并领取体检表。
  (2)体检费400元左右,由考生个人承担。请在体检前禁食8—12小时。体检时考生须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并准备近期二寸证件照4张。
  (3)体检工作严格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报考警察职位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的,体检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
  (4)党政群机关(参公单位)或事业单位在职的报考人员,须在体检时向自治区招录机关提交本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5)考生放弃体检资格、体检不合格的或者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6)体检完毕后4日内未接到复查通知的视为体检合格。接到复查通知的考生,按要求复查。
  (7)考生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及有关要求参加体检,没有按要求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8)考生报名时所填写联系电话须保持畅通,联系方式变更的请及时与报考机关(单位)联系。
  (9)体检合格考生的考察工作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事宜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附:1、招考单位联系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统战部:0471-4818449
  内蒙古老年大学:0471-4928785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机关:0471-6655392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0471-5109209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驻会产业工会:0471-5109209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联合会:0471-4964520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0471-6611051
  民革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0471-6204262
  九三学社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0471-6924846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馆):0471-4811430
  内蒙古自治区妇女联合会:0471-6930832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0471-2242398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0471-2242398
  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0471-224239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0471-4628927
  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检察院:0471-4628927
  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地区检察院:0471-462892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0471-4628927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0471-4628927
  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0471-4628927
  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0471-4628927
  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0471-4628927
  2、监督举报电话:0471-4818499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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