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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务员考试热点:电动车是鸦片吗

2013-07-29 00:22:38 字号: | | 【 打印 】

  报载,日前深圳3600余辆电动车被悉数销毁!对于深圳警方启动“禁摩限电”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并用“毁电”表决心时,深圳民间组织及车主代表发出了不同声音:公民财产,怎能被销毁?对此,深圳交警局回应称,销毁电动车是有法律依据的。

  悉数销毁超标电动车,深圳市交警部门“禁摩限电”的决心无疑很大。在铁腕整治面前,“禁摩限电”的效果想必也不会差。问题是,交警部门销毁数千辆电动车造成资源浪费,增加了PM2.5,铁腕执法的负面效应明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规定,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可依法处理。但这“依法处理”并不一定就是要“销毁”。从物权法的角度讲,电动车是市民的合法财产,即便市民使用的电动车配置超标,有关部门可做的也是给予处罚,而非销毁。电动车毕竟不是毒品,不是鸦片,能给人带来出行的便利。显然,以销毁方式禁摩限电,法理依据并不充分。

  更重要的是,最高时速超过20公里,车重超过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深圳市“限电令”本身就存在瑕疵。现行电动车国标并未将车重超过40公斤列为否决项。

  应该说,电动车在发展过程中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厂商为了迎合消费者的需求,设计时速严重超标。由于没有办理牌照,骑车人不遵守交通法规,与汽车抢道。从安全角度考虑,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肯定是必要的。但是,电动车本身并没有原罪,这些问题其实是生产商、骑车人与管理者的问题,说到底还是管理不力。管理难并不是把电动车赶尽杀绝的理由。要说安全隐患,电动车的危害肯定没有汽车大。

  当然,从管理者的角度考虑,禁止比管理要省心省事,但市民未必满意。电动车到底禁不禁,如何禁,在事关千家万户的民生问题上,有关部门一方面要经过科学论证,客观评估电动车的利弊,另一方面要摆出禁电动车以后,不影响市民出行便利的理由。比如,保证自行车路权、完善公共交通服务,降低公交票价,等等。

  其实,电动车管理并非疑难杂症。电动车给交通带来危害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交管部门对电动车管理不力,或者说根本没有纳入规范管理体系。另一方面在于,对生产企业与销售商监管缺位,导成一些未达标电动车投放市场。因此,有关部门对电动车的管理应着眼于“管”,而不是“禁”,应对电动车加强引导与管理,推进其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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