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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辽宁省公安系统考录公务员递补人员资格审查等公告

2013-05-29 16:43:11 字号: | | 【 打印 】
2013年辽宁省公安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
递补人员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体能测试公告
  一、内容及标准条件
  (一)资格审查
  1、考生须按照职位要求,携带相应的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准考证,近期二寸免冠照片2张,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考生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下载,网址http://www.chsi.com.cn/xlcx/rhsq.jsp),2013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能够按期毕业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证明(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样式附后),已参加工作的须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样式附后)。
  2、2011、201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的,须提供未就业证明(样式附后)。其中,档案仍保留在原毕业院校未就业的,由原毕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或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档案已转到县(市、区)级及以上政府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保管未就业的,由相应的档案保管部门出具。
  3、报考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须提供基层工作经历证明。报考有中共党员、计算机等级、外语等级、执业医师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要求的,须提供相应的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纳入2011年以前(含2011年)我省“四个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的考生,须开具《“四个计划”人员证明》。“四个计划”服务期未满的考生,须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其中,“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大学生服务西部”计划的考生,以及2008年以前的“三支一扶”计划的考生由团省委出具;“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的考生,以及2009年以后的“三支一扶”计划的考生由服务地所在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
  5、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须提供因公牺牲证、革命烈士证、英模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外省考生另须提供所属省级公安机关开具的相关证明(样式附后)。
  6、报考职位信息表中标注“公安院校应届毕业生(辽宁生源,不含行业公安)”职位的考生除资格审查要求的材料外,另须提供由学校招生办出具的高考生源地证明(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除外,样式附后),并携带户口簿及复印件。
  7、报考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军退伍人员招考职位的考生,须提供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参军退伍证明(样式附后),并携带好退役士兵证、户口簿、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考生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或学位未达到职位要求的,还须提供符合职位要求的学历及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8、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资格审查要求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者可上网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网址:http://www.cscse.edu.cn)。
  9、参加省委党校举办的大专班、本科班和在职研究生班,中央党校委托省委党校举办的本科班、研究生班和省刊授党校举办的大专班的学员,取得党校函授教育和在职研究生教育学历的,需经省党校系统学历教育招生委员会办公室验印,在毕业证书上加盖辽宁省党校系统证书专用章。
  10、援藏、援疆干部子女户口迁至西藏、新疆,在西藏、新疆参加高考,录取到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的应届毕业生,报考职位信息表中标注“公安院校应届毕业生(辽宁生源,不含行业公安)”职位的考生除资格审查要求的材料外,另需携带省委组织部开具的《支疆援藏干部证明》以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身体基本条件检查
  1、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狱医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检查矫正视力的职位已在职位信息表备注一栏中注明)。
  2、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3、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4、文身,不合格。
  5、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6、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7、嗅觉迟钝,不合格。
  (三)体能测试
  体能测试项目为纵跳摸高。男子组按265厘米标准,女子组按230厘米标准,测试不超过三次。测试方法为:准备测试阶段,受测者双脚自然分开,呈站立姿势。接到指令后,受测者屈腿半蹲,双臂尽力后摆,然后向前上方快速摆臂,双腿同时发力,尽力垂直向上起跳,同时单手举起触摸固定的高度线或高度标识,触摸到高度线或者高度标识的视为合格。注意事项:(1)起跳时,受测者双腿不能移动或有垫步动作;(2)受测者指甲不得超过指尖0.3厘米;(3)受测者徒手触摸,不得带手套等其他物品;(4)受测者统一采用赤脚(可穿袜子)起跳。
  报考职位信息表中标注“公安院校应届毕业生(辽宁生源,不含行业公安)”职位的考生,不再安排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试。
  二、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安排
  5月31日13:30至15:00。
  (二)地点安排
  地点设在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警官培训中心(警苑宾馆)。地址为沈阳市东陵区东陵东路82号(东陵公园东侧)。乘车路线:北站乘168路在欧陆风情小镇站下车,步行50米。
  三、注意事项
  1、按照公告要求,请确认各项条件是否符合招录职位要求,带好所需全部真实有效证件及材料。
  2、考生应着运动鞋和轻薄运动服。
  3、考生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器材入场。
  4、考生参检时,胸前佩有随机编号,不得自报姓名。
  5、参检考生在检查裸眼视力时,不得戴隐形眼镜,违者按不合格处理。
  6、考生无论检查是否合格,必须按要求到各登记处登记。
  7、审查、检查结束后,请考生从出口离场,严禁滞留。
  8、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与体能测试项目均不进行复检和复测。
  9、审查、检查合格的考生请随时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相关信息的发布。
  10、考生录用后一年试用期内,全省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公安专业培训,培训不合格及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人员,一律取消录用资格。
  四、咨询电话
  辽宁省公安厅:024—86993241
  特别提示:请考生确保报考时所留通讯工具畅通并严格按公告时间、地点参加审查和检查。请考生和家长不要轻信场外谣传,谨防上当。
  附:
  1、2013年辽宁省公安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体能测试)递补人员名单.xls
  2、2013应届毕业生证明.doc(样表)
  3、2011、2012未就业证明.doc(样表)
  4、同意报考证明.doc(样表)
  5、中共党员证明.doc(样表)
  6、参军退伍证明.doc(样表)
  7、因公牺牲革命烈士一、二级英模证明.doc(样表)
  8、高考生源地证明.doc
  辽宁省公安厅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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