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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政法干警培养经费和服务年限说明

2014-09-01 12:42:02 字号: | | 【 打印 】
  关于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培养经费和服务交流年限的说明
  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等12部门《关于印发〈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和规定,现将入学后的培养经费和录用后的服务交流年限说明如下:
  1、关于培养经费。试点班学生的培养经费、学费、生活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上述经费,按照试点班实际招录学生数量、国家规定的同类院校学生学费收费标准、当地或本校同类学生经费综合定额标准、国家规定的学生生活补助费标准等因素确定。
  2、关于服务交流年限。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省公务员局办理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被录取人员在校学习成绩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或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和职位工作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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