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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办法

2013-06-09 12:08:12 字号: | | 【 打印 】

 

江西省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办法

 

文号:赣府发[2004]16号 发布日期: 2004年07月13日
 
2004年7月1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职位的范围:
  (一)因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不宜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
  (二)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试其水平的;
  (三)因专业特殊且通过公开招考难以形成竞争的。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录用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本办法第二条(一)所列特殊职位可不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录用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考试方案,由用人机关申报,经逐级审核后,由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用人机关报省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批。申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江西省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申报表》(见附件);
  (二)职位说明书及按特殊职位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理由;
  (三)本单位的编制、现有人数及录用计划数;
  (四)按特殊职位考试录用的对象、范围和资格条件;
  (五)考试内容、方法及时间安排;
  (六)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条   
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方法和内容:
  (一)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一般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可对适应职位所需的知识技能进行测试;
  (二)笔试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根据需要可重点测试专业科目和适应职位所需的知识技能。因职位和专业特殊要求,也可先进行专业科目和适应职位所需的知识技能考试,再进行公共科目笔试;
  (三)考试时间可不受全省统一组织的录用考试时间限制;
  (四)如报考人数与拟录用职位计划数不足规定比例的,仍可开考 。
  第六条 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纪律:
  (一)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对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方案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二)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规定和有关纪律的,将取消录用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全省非统一组织考试录用工作期间,要求招考对象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可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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