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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2013-07-12 08:27:26 字号: | | 【 打印 】

 江西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1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培养有知识、有文化的新农村建设带头人;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和奉献精神,对人民群众怀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形成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链;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江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二、选聘计划及任职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从2008年开始,连续选聘5年。每年的选聘计划根据中组部下达的选聘名额确定。聘任期限为2年。选聘的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经过一年以上实际工作,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通过组织推荐参加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等职务。

    三、选聘对象和条件

    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至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以选聘。其中,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报名参加选聘的,免试直接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

    (二)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

    (四)身体健康。

    参加省人事厅、团省委等部门组织的到农村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活动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经组织推荐可作为选聘对象,选聘后,选聘对象此前的志愿服务终止。

    四、选聘原则和程序

    (一)选聘原则。选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公开选聘、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进行。

    (二)选聘程序。选聘工作按照发布公告、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决定聘用、岗前培训、签订聘任合同等程序进行。

    1、发布公告。省委组织部每年根据中组部下达的选聘名额,将选聘计划下达给各设区市,并确定选聘工作时间安排。由各设区市将选聘计划分解下达到县(市、区)并报省委组织部。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面向社会公告。届时,《江西日报》、江西人民广播电台、江西电视台、江西人事编制网、江西教育网等有关媒体、网站同时发布选聘公告。

    2、自愿报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直接在规定的报名网站登录报名,并选择填报一个志愿服务的设区市。网上报名期间,各设区市委组织部设置报名咨询点,并公布咨询电话。

    3、资格审查。网上报名期间,各设区市委组织部根据规定的选聘条件及要求,组织专人在网上即时对报名人员填写的《XXXX年江西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考试报名表》进行资格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报名。进入面试范围的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或学校证明)、《XXXX年江西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考试资格复审表》、党员证明信,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提供荣誉证书,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所在学校审核的报名推荐材料,往届毕业生须提供人事档案,已有工作单位的往届毕业生还须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各设区市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复审,对不合格的,取消选聘资格。

    4、笔试。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笔试时间于每年报名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考试科目及考试题型设置,以每年选聘公告公布为准,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笔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组织实施,考点设在各设区市,参考人员可选择考点参考。笔试成绩定时公布。

    笔试结束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根据情况划定合格分数线。笔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者,方可按笔试成绩排序进入面试。各设区市委组织部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5比例确定面试入闱人员名单。入闱人员中最后一名出现并列的,并列人员一同入闱。笔试合格人数不足面试人数的,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对选聘名额进行适当调剂。

    5、面试。由各设区市委组织部、人事局负责组织。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命题。全省统一面试时间。笔试与面试成绩按5:5的比例合成为考试总成绩。面试结束后,由各设区市委组织部根据考试总成绩,按选聘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对象。

    6、体检。体检由各设区市委组织部组织进行,体检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体检要统一时间和医院,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关,确保体检质量。

    7、考察。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范围,由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和省教育厅、省内各高校共同组织实施。省内高校应届毕业生的考察,由省教育厅牵头,省内各高校负责进行考察,并向考生所填报志愿服务的设区市提供考察材料;省外和往届高校毕业生的考察,由各设区市委组织部组织进行。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空缺,由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审核后,按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8、公示。考察结束后,由各设区市委组织部、人事局确定拟选聘人员名单,并同时在省市两级人事门户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9、决定聘用。公示期满后,各设区市委组织部组织经体检、考察后确定的选聘人员填写《XXXX年江西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人员登记表》(一式5份),并按规定时间将《XXXX年江西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人员登记表》和《XXXX年江西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名册》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10、岗前培训。各设区市委组织部负责对选聘到本设区市所辖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进行7天左右的岗前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党的农村政策、涉农法律法规知识、农业适用技术、村务管理和农村工作方法等,可请本地优秀村干部和近年来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作典型经验介绍,也可组织他们到本地先进村进行短期考察。

    11、签订聘任合同。培训结束后,由各设区市委组织部按照自愿、就近和回原籍的原则,将选聘高校毕业生派遣至县(市、区),由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落实到具体的任职村。省教育厅和各高校做好已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签发等相关工作。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与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将选聘高校毕业生派遣到所任职的村报到。对不服从组织派遣、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选聘资格。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报名、考试、体检、培训等费用由各地财政负担,不收取考生任何费用。

    五、待遇和保障政策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在村任职期间,按照略高于全省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津贴平均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由其所在乡镇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在村任职期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工作生活补贴和保险费用按每人每年1.8万元标准安排,由中央、省及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按每人1万元和5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市、县财政分别承担2000元和1000元,不得增加乡村集体负担。另外,中央财政还按每人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通过财政部门下拨各地。对选聘高校毕业生的补贴资金,除缴纳有关保险费用外,要全部发放给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选聘工作的管理经费由各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聘期工作表现良好、期满考核合格的,5年内报考省内高校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从2010年起至2014年,每年从县、乡机关招考公务员的职位中拿出30%-50%,定向招录在村任职期满、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在县、乡公务员岗位表现突出的,可以调入市以上机关工作。

    4、从2010年起,省、市组织选调生统一招考,原则上定向招录在村任职期满、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

    5、在村任职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自愿留在农村基层工作的,由县(市、区)人事局、编委办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接收手续,统一安置到乡镇基层事业单位。

    6、被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包括参加“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在职考生(含已实行人事、择业代理或在劳动部门办理了用工手续的)可连续计算工龄。

    7、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满后,经组织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的,可继续聘任。不再续聘、进入市场就业的,有关部门应协助推荐就业。自主创业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享受小额代款担保或贴息等有关政策。

    聘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不享受以上2-7项待遇和保障政策,不再继续聘任,另行自谋职业。

    六、管理及服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工作管理及考核等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及服务工作主要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要坚持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切实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的管理服务工作,为高校毕业生在农村发挥作用提供保障。

    (一)户口、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关系管理。在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根据自愿原则,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落户在任职村所在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任职满2年后不再续聘的,可将户口迁回原户籍所在地或学前户籍所在地。人事档案由县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

    (二)日常管理。县(市、区)委组织部要指导乡镇党委、政府落实选聘高校毕业生的任职岗位,妥善安排好他们的住宿和日常生活,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提供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提高做好农村工作的能力和本领,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要建立县、乡党员领导干部与选聘高校毕业生结对帮带制度,促其尽快锻炼成长,乡镇党委、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选聘高校毕业生的安全,选聘高校毕业生要吃住在村,可安排住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也可在当地农户家寄宿、搭伙。任职期间要求入党的,由当地组织负责培养教育。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必须在村里工作,乡镇以上机关及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使用。

    (三)考核管理。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加强对选聘高校毕业生的考核工作,年度考核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进行,聘用期满考核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组织进行。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并逐级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要自觉遵守乡镇及所在村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乡镇党委、政府及所在村的领导和管理,按照聘用合同开展工作。由于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须提前向乡镇党委、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委组织部同意并逐级报省委组织部批准。

    七、组织领导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要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选聘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牵头,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组织,会同省委农工部、省教育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民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扶贫办、团省委共同组织开展。各地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圆满完成选聘工作任务。各有关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选聘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把关,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认真落实对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待遇和保障政策,确保他们下得去、留的住、干的好。要坚持高校毕业生自觉自愿的原则,保证质量,讲求实效。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现代传媒,广泛宣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重要意义,特别是要组织力量深入高校,向大学生进行宣传,引导和鼓励优秀大学生积极报名应聘。要大力宣传近年来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先进典型,宣传开展这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各地可结合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有计划地选派机关年轻干部特别是那些综合素质较高、有发展潜力,但又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到农村任职或挂职。对选派下村的干部也应给予适当补贴。在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同时,要继续鼓励和引导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和基层,参加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等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贡献智慧和力量。要加强对农村现有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充分发挥农村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回乡务工经商人员等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地农村基层干部的激励保障机制,逐步提高村干部的报酬待遇,逐步建立和完善村干部养老保险、离职补偿等制度,逐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进一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根据本实施办法,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每年将制定年度选聘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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