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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南京市公安机关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

2013-02-21 16:31:29 字号: | | 【 打印 】
  南京市公安机关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
  为加强我市公安工作,优化队伍结构,缓解基层警力不足矛盾,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公务员局批准,我市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54名,根据《江苏省公安机关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南京市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精神,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考职位
  招考职位及要求详见《南京市公安机关2013年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职位简介表》,可通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njhrss.gov.cn)、南京人事考试网(www.njrsks.net)查询。
  二、报考条件和招考对象
  (一)报考条件
  报考南京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需符合南京市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规定的有关条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志愿从事公安工作,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和忠诚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2、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
  3、符合招考职位所规定的专业、学历等条件和要求;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2年2月22日至1995年2月28日期间出生);
  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77年2月22日至1995年2月28日期间出生);
  5、身体健康,体貌端正,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
  报考南京市公安机关市局02职位(信息通信)、浦口02职位(英语类)、浦口04职位(财务财会类)、浦口05职位(法医学)、高淳01职位(法医学)视力为矫正视力5.0,其他职位视力均要求双眼单裸视力(标准对数视力)在4.8(含)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领导和公众的;
  6.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8.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2.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14.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5.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6.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7.自2010年2月22日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18.自2008年2月22日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19.自2010年2月22日以来,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20.自2010年2月22日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1.201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1、2012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22.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3.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24.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二)招考对象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普通高校全日制2013年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报考不受生源地或户籍限制;
  2、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一方在宁分居两地、父母在宁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在宁安置、调配条件的军人配偶等),报考不受户籍限制;
  3、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两年内,报考符合条件的非定向职位的,不受户籍限制;
  4、省、市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在聘期内,报考符合条件的非定向职位的,不受户籍限制;
  5、其他报考本市公安机关职位的人员限本市生源或户籍;
  6、2013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须经委培或定向单位及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7、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读非应届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8、报考市局03职位(临床医学)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或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或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8月31日。
  三、考录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和资格初审。
  1、报名方式:本次考试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报名网址是南京人事考试网(www.njrsks.net)。报考人员可选择在全省各省辖市考区参加笔试。
  2、报名、照片上传时间:2月22日09:00--2月28日16:00。
  3、资格初审时间: 2月22日09:00--3月1日16:00,报考人员在报名24小时后可通过同一网址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初审。
  4、缴费确认时间: 2月22日09:00--3月2日16:00,通过初审人员进行缴费,确认完成缴费,方视为通过该职位资格审查。报考人员使用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在网上缴纳有关费用。
  5、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应按职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
  (2)报考人员在全省范围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报名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资格初审期间或资格初审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3)本次招考笔试的开考比例为3:1。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办法核减招考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被取消职位的报考人员,可重新补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补报名时间:3月4日9:00--16:00。
  (4)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考试笔试费用98元/人,面试费用100元/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先在网上缴费,于3月25日--26日凭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南京市北京东路63号南京人才大厦三楼),办理减免考试费用手续,从网上退还笔试费用。
  6、网上打印准考证。报考人员要按规定时间到报名确认的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时间为2013年3月19日--23日。打印中如有问题,请与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25--83151200。
  (二)笔试
  1、报考者须参加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统一组织的A类(B类)笔试。
  A类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A)、《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申论》三科。
  B类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B)、《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两科。
  考试范围见《江苏省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考试大纲可到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njhrss.gov.cn)、南京人事考试网(www.njrsks.net)查阅。
  2、笔试时间:2013年3月24日。具体安排如下:
  上午08:00-09:30《公共基础知识》(A、B)
  10:10-11: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B)
  下午 14:00-16:30 《申论》
  报考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
  (三)体检
  在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确定的A、B两类职位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以上,从高分到低分按报考职位计划录用人数5: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
  体检通知及体检人员名单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njhrss.gov.cn)、南京人事考试网(www.njrsks.net)上公布。
  体检工作由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和市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并根据指定医院的同一时间、同一标本、同一标准为结论。
  (四)体能测评
  体检合格的人员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见附件)。
  体能测评工作由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和市公安局共同组织实施。
  (五)资格复审
  体能测评合格的人员,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报考职位计划录用人数3:1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取得面试资格的考生在面试前须进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人员,取消面试资格,并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照报考同职位的笔试成绩从高分至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
  资格复审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普通高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定向、委培的毕业生须提供定向、委培单位及院校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外省籍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须学校提供同意报考的证明。
  2、其他报考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户籍资料;在职人员还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若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有困难的,最迟在政审前必须提供);留学归国人员应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按有关安置、调配条件报考的考生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报考市局03职位(临床医学)的考生须提供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证明以及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
  上述证件及相关材料均需交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并带近期二寸正面证件照1张(与网络报名传输的照片一致)。
  通过资格复审人员名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njhrss.gov.cn)、南京人事考试网(www.njrsks.net)上公布。
  (六)面试
  面试的程序、标准、题本由省统一确定,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组织实施。
  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但形不成竞争的职位,面试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当场通知考生。
  (七)考察(政审)
  面试结束后,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合成考生总成绩。根据考生总成绩,按照职位计划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政审人选。
  政审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实施。遇有不合格者,在该职位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
  四、公示录用
  考核政审合格者为拟录用人员,拟录用人员名单通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njhrss.gov.cn)、南京人事考试网(www.njrsks.net)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经江苏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核同意,由南京市公务员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并与南京市公安机关签订就业协议,明确最低服务期五年。
  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录用审批部门发给录用通知书。2013年应届毕业生,领取录用通知书时,须提供毕业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被录用的人员与原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
  录用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五、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新录用人员须参加南京市公安局组织的新民警岗前培训,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按《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培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任职定级,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培训或试用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六、纪律与监督
  招考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要严格执行人事部、公安部关于招考人民警察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考纪律,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本简章由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公务员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南京市人社局(南京市公务员局)
  (025)83610769(政策咨询)
  (025)83151200(考务咨询)
  南京市公安局 (025)84462780
  监督举报电话:
  市纠风办:(025)57711727
  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84420111
  附件: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公  务  员  局
  南   京   市   公   安  局
  附件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
  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一、男子组
项目 标                   准
30岁(含)以下 31岁(含)以上
10米×4往返跑 ≤13"1 ≤13"4
1000米跑 ≤4'25" ≤4'35"
纵跳摸高 ≥265厘米
  二、女子组
项  目 标                      准
  30岁(含)以下 31岁(含)以上
10米×4往返跑 ≤14"1 ≤14"4
800米跑 ≤4'20" ≤4'30"
纵跳摸高 ≥230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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