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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常识辅导:行政与行政法诉讼(4)

2015-05-08 16:58:33 字号: | | 【 打印 】
  法律常识作为常识判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年江苏公务员考试的必考项目,由于近几年我国立法工作不断推进,为使现行法律与社会生活实践相适应,保证有法可依,某些法律经过较大调整,并推出了若干法律修正案以及新法,这些新颁布法律以及各种法律修正案以及司法解释等不仅与时政关系密切,江苏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chinagwyw.org/jiangsu/)专家认为,这更是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的重要关注点。
  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作为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既有别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或途径,又有别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其具体包括以下涵义:1.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3.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具有恒定性。4.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5.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1.行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2.案件审判独立。3.合议庭审判独立。4.审判人员独立。5.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该原则的具体含义是:1.以事实为根据;2.行政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3.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4.行政诉讼程序事实。以法律为准绳。应当依据下面三类法律规定: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
  (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1)从客体来看,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原告行为的合法性。(2)从内容来看,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
  (四)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一规定体现了一项重要的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即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五)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8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权是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都享有辩论权,辩论权是上述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审判人员应当发挥其职能,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七)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存在于三大诉讼之中,又被称为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1.合议原则。合议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依照法定人数和组织形式组成合议庭进行。2.回避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回避原则是指承办行政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当经过法定程序退出行政诉讼活动。3.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判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公开审判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4.两审终审原则。在行政诉讼中,两审终审原则是指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行政诉讼法第6条对此作了规定。按照这一原则,当事人对第一审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启动第二审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局判决、裁定。对此,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八)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为了保障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在目前我国司法体制下不尽完善的情况下,强调这一原则具有更重要意义:1.法律监督的范围。(1)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活动的合法性有权进行法律监督。(2)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和行政诉讼参与人都有权进行法律监督。(3)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实行法律监督。2.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方式。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派员出庭,对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抗诉应当符合两个原则:(1)同级抗诉原则。(2)抗诉必须受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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