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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苏省考常识辅导:公务员法解读之公务员培训分哪几类

2015-01-05 14:49:41 字号: | | 【 打印 】
  法律常识作为常识判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年江苏公务员考试的必考项目,由于近几年我国立法工作不断推进,为使现行法律与社会生活实践相适应,保证有法可依,某些法律经过较大调整,并推出了若干法律修正案以及新法,这些新颁布法律以及各种法律修正案以及司法解释等不仅与时政关系密切,江苏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chinagwyw.org/jiangsu/)专家认为,这更是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的重要关注点。
  第六十一条  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
  解读
  我国公务员培训的分类是按照培训对象进行划分的,从新录用公务员到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从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到全体在职公务员,培训对象包括所有公务员。培训贯穿公务员的整个职业发展生涯,一般包括五类。
  一、初任培训。培训的对象是机关新录用人员,目的在于通过培训,使新录用人员对机关的工作特点、组织纪律有所了解,明确自己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初步掌握即将从事的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二、任职培训。是指机关对准备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照晋升职位的要求所实施的相应的培训。目的在于,通过对拟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所需的政策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力培训,为公务员履行拟晋升的的职务打好基础。
  三、专门业务培训。是指机关为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而提供所需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培训内容、时间和方式应视专项工作确定。目的是保证公务员能够胜任专项工作的需要。
  四、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是指机关有计划地对在职的公务员所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常规性全员培训。培训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的传播与传授。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的在职培训,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五、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后备干部培训。对象是列入后备队伍的人选。培训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为主,中心内容是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基本知识、领导科学和管理科学知识、现代科学知识、法律知识、历史知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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