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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考生须考前周知的内容

2020-07-20 09:49:57 字号: | | 【 打印 】
  公务员考试考生须考前周知的内容
 
  一、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各市州考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二)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三)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
 
  (四)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五)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六)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七)在考试的客观环境受到外界干扰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排除或减少干扰,并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对受影响的考生给予适当、相应的补救。
 
  (八)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二、部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尺度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发〔2016〕85号)摘录:
 
  第五条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四)考生有被认定为严重或者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手机使用
 
  考试期间,考生携带手机且未放在考场指定位置时,利用手机阅读、接收、处理或发送信息等情形应按“手机使用”记录;手机铃音响(振动)等情形,可按“手机未使用”记录。
 
  四、关于坐错考场
 
  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应作记录,不作违纪处理。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五、考试犯罪行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于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犯罪行为的处理,均有明确规定,规定如下:
 
  二十三、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湖南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经认定属于考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考试现场发现并认定的考试犯罪行为,应由作出认定的机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事后认定的,由阅卷工作领导小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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