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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南公务员考试岳阳市网上报名确认指南

2016-04-01 15:25:15 字号: | | 【 打印 】

2016年湖南公务员考试岳阳市网上报名确认指南

  一、报名确认时间
  2016年4月1日9:00至4月5日17:00(报名确认、上传相片、网上缴费)
  二、报名确认网址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省岳阳市2016年公务员招录服务专题”网址:http://rsj.yueyang.gov.cn/rsj/7751/7753/default.htm
  岳阳考区网上确认及缴费网址:http://yygwy.skight.com/District/06/GuestExams.do
  考生在网上确认及缴费网址点查询后输入本人姓名、身份证号、报名序号及验证码登陆(忘记报名序号的考生点“查询序号”可以找回报名序号),登陆后仔细阅读确认诚信考试承诺书后上传照片
  三、上传照片
  报名确认时,报考人员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电子证件照片(35×45mm,蓝底证件照,jpg格式,20KB以下)。考生在上传照片前,请先到湖南人事考试网下载中心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http://www.hunanpta.com/Attachment.do?id=307),预先使用该软件进行照片审核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网报平台识别。上传的照片能正确显示在网页上为照片上传成功。严禁使用生活照、艺术照,不清晰和不符合要求的照片将影响报考人员的参考。
  四、网上缴费流程
  1、考生需使用银联缴费平台。
  如考生系首次使用该银行卡的银联在线支付功能请先开通(部分银行卡已默认开通)。支持的银行卡及相关信息请查询中国银联官网帮助中心:
  http://online.unionpay.com/static/help/detail_36.html,或拨打银联95516服务电话。
  2、上网条件:干净无毒可上网的windows操作系统电脑(请勿使用手机或平板电脑),IE9.0浏览器(Windows7操作系统使用)、火狐浏览器(建议使用)或谷歌浏览器21.0以上版本,设置不要拦截弹出窗口。
  3、报名费收取:每科50元,两科合计100元。
  4、缴费技术咨询邮箱:supports@skight.com
  五、准考证打印时间及网址
  完成报名并确认的报考人员请于2015年4月18日9:00至4月22日17:00在报名确认网站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http://yygwy.skight.com/District/06/GuestExams.do
  六.注意事项
  1、报名确认阶段,报考人员不得更改报考职位。如需更改姓名中的错别字、身份证号中不涉及出生年月的个别错误数字的,请与岳阳市人社局考试中心联系(07308882303)。
  2、报考人员必须按要求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和缴费后才取得参考资格。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报名确认和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放弃报考。
  3、缴费成功后考生务必确认自己的报考状态为“报考完成”,即为完成整个报名确认及缴费流程。
  4、请广大考生尽早完成确认和缴费流程,不要等到截止时间临近了再进行相关操作,以免因电脑、网络故障等特殊情况而影响参考。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低保证》、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或扶贫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可就近到省、市州人事考试部门办理减免考务费用的手续。全省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时间统一为2015年4月5日9:00-17:00。减免考务费用的报考人员在网上确认后(上传照片后,请不要进行网上缴费),请到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中心518室办理(岳阳市花板桥路湘北人才市场,四化建对面),电话:0730-8882361。如已缴费考生将无法再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或退考务费。
  6、经查,有少部分不符合职位报考资格的考生报考了定向招录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职位。该类职位需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书面推荐,经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资格审查通过后,再进行网上提交报名信息。请未通过资格审查误报了该职位的考生不要进行“确认及缴费”流程,即使考试成绩进入了面试线也会被取消资格。
  7、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以湖南人事考试院、公务员考试命题组、公务员专门培训机构等各种名义编辑、推销的书籍、上网卡或举办的考前辅导班、辅导网站等,均与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人事考试院及此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请广大考生仔细阅读考前须知,按照准考证上相关要求参考;因考点停车位置有限,请考生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考点参考。
  8、近年公务员考试报名人数逐步增加,但有相当一部分考生报名缴费后却因为各种原因放弃参加考试,既浪费考生个人的报名费和备考时间,也浪费了考试主办方提供考试的资源。因此,敬请考生树立诚信意识,根据个人的职业规划和自己的实际情况报名参考。
  9、请考生仔细阅读附件“考生须考前周知的新增内容”。
  考生须考前周知的新增内容
  一、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各市州考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二)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三)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
  (四)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五)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六)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七)在考试的客观环境受到外界干扰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排除或减少干扰,并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对受影响的考生给予适当、相应的补救。
  (八)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二、部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尺度
  (一)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3.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4.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5.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6.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7.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1.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2.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考生有被认定为严重或者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关于手机使用
  考试期间,考生携带手机且未放在考场指定位置时,利用手机阅读、接收、处理或发送信息等情形应按“手机使用”记录;手机铃音响(振动)等情形,可按“手机未使用”记录。
  (六)关于坐错考场
  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应作记录,不作违纪处理。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三、考试犯罪行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于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犯罪行为的处理,均有明确规定,规定如下:
  二十三、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2016年度湖南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经认定属于考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考试现场发现并认定的考试犯罪行为,应由作出认定的机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事后认定的,由阅卷工作领导小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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