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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恩施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2013-07-10 09:08:12 字号: | | 【 打印 】

  各县市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直各有关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现将《恩施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招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 共 恩 施 州 委 组 织 部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31日

  恩施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招聘工作行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确保招聘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和《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鄂人[2003]16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全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本试行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州内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公开招聘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以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为基础,在岗位数额内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时,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机关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的除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公开招聘工作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州人社局负责制定全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方案,核准各县市、州直各部门及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对全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与协调。

  各县市人社局在州人社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级及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

  第六条 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在本级人社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承担本部门或本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招聘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应聘事业单位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备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在呈报招聘方案时,应载明每个招聘岗位的具体条件。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不得因人设置特定条件。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二)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四)在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或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理未满2周年的(期限自作出处理结论之日算起);

  (五)按规定需回避的对象;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公开招聘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编制部门下达的使用编制计划内,由主管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拟定上报招聘工作方案;

  (二)人社部门核准招聘工作方案;

  (三)发布招聘公告;

  (四)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五)考试(笔试、面试);

  (六)根据考试成绩择优确定体检对象,进行体检;

  (七)根据考试、体检结果,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

  (八)确定拟聘人员并公示;

  (九)报批或备案招聘结果;

  (十)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相关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短)缺专业人才、特殊人才、实用型人才,可以实施专项招聘。专项招聘办法由州委组织部、州人社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在使用编制计划内,事业单位招聘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可经用人单位考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人社部门核准后,直接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二条 边远乡镇事业单位的招聘条件由县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可作适当调整,报州人社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招聘岗位申报与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岗位空缺或经核准增设的岗位内,编制招聘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填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报表》,经州直主管部门或县市人社局审核汇总后报州人社局备案。招聘计划主要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岗位数量、招聘条件等。招聘岗位专业类别参照当年《湖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执行。

  第十四条 州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直接报州人社局核准;州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州人社局核准;县市的招聘工作方案,由县市人社局在实施前报州人社局核准。

  招聘方案应载明:

  (一)招聘单位概况;

  (二)招聘原则、指导思想;

  (三)年度招聘计划、岗位名称、数量、岗位职责;

  (四)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

  (五)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应提供的材料;

  (六)笔试科目,考试时间、方式和地点;

  (七)面试人员的确定方式与面试考官组成;

  (八)综合成绩计算方法;

  (九)考察对象的确定和体检要求;

  (十)考试成绩公布方式;

  (十一)拟聘人员的公布方式及递补办法;

  (十二)招聘工作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三)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信息应以公告形式,通过本级人社部门和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及本单位网站等方式面向社会正式发布。公告发布时间距报名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招聘公告发布的内容应与人社部门核准的招聘公告完全一致。招聘公告一经发布,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的,招聘单位应提出具体变更内容,报州人社局核准后,在原招聘信息发布的范围内发布变更公告或补充公告,同时,顺延报名时间。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定期考试由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一般每年在第二季度组织一次。非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组织不定期考试。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组织专项考试的,由用人单位拟定方案,逐级报州人社局核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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