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网站:
职位: 专业: 学历: 政治面貌:
您的当前位置: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 湖北 > 常识辅导 > 法律 > 正文

2011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四十七

2013-06-19 00:30:25 字号: | | 【 打印 】

  (六)辩护与代理
  1?辩护人
  辩护人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2?刑事代理
  刑事代理可分为:
  (1)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
  (2)自诉案件的代理和反诉案件中的代理
  (3)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
  (4)申诉案件中的代理
  (七)刑事证据
  1?刑事证据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刑事证据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1)证明力。(2)证明能力。
  2?刑事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种类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
  (八)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指公、检、法等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按照强制力度从轻到重的顺序排列强制措施依次可分为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九)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十)立案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指公安司法机关对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和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依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确定有无犯罪事实存在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进行侦查和提交审判的诉讼活动。


  推荐阅读:
  2011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四十六


公务员教材中心:2013年湖北公务员考试复习教材火热销售中
关键词:
第一时间了解掌握公职类考试资讯、公告等考情,您可以把公务员考试网Ctrl+D收藏,如有疑问请在线 咨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