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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招考专业综合精选练习题<二>

2013-06-17 21:16:03 字号: | | 【 打印 】

  2011年湖北省政法干警招录信息已在8月19日公布,本次招考笔试时间为9月17、18日两天。笔试科目分为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招生入学考试两种,所有参加湖北省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公共科目考试可参考《湖北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进行备考,同时需要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的考试,可参考本站发布的以下政法干警招考专业综合精选练习题进行备考。本套练习题湖北公务员考试网(www.chinagwyw.org/hubei)将在笔试将持续更新,为方便查看,考生可添加收藏本站并及时查看。希望本站发布的试题能助各位考生一臂之力。
  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
  ( )1.身强力壮、有较丰厚收入的儿子,对身患重病的父亲长期不送医院就医,结果其父因延误治疗而死亡。行为人之行为构成不作为形式的杀人罪。
  ( )2.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 )3.盲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4.背叛国家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 )5。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但根据刑法规定,有故意犯罪行为和过失犯罪行为两种基本形式。
  ( )6.张三与李四有仇。某日,张三见李四前往公用的水并打水,便抢先一步在水井中下毒,结果导致李四饮水后死亡。张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 )7.信用卡诈骗罪,就是指利用信用卡、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
  ( )8.《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在其他过失犯罪中导致他人死亡,就直接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而不再以过失杀人罪论处。
  ( )9.空白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特征,而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和法规。
  ( )10.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提供参考答案:
  1.错误。[解析]不作为是犯罪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而不实施的情况。不作为需要具备3个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积极实施某项行为的义务。特定作为的义务来源有三个: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行为人职务或者业务上的要求;由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使法律保护的利益受到危害而产生的义务。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的可能,而行为人未履行;第三,不作为行为人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在本题中,行为人具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有送患重病的父亲到医院治病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且是法律义务。行为人应为而不为,以至其父因延误治病死亡。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与其父死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看是否构成杀人罪,还要看其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从本案来看,行为人不具备杀人的故意,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2.正确。[解析]《刑法》第43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3.错误。[解析]《刑法》第19条规定: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本题错误。
  4.正确。[解析]根据刑法规定,背叛国家罪的犯罪主体是中国公民,且一般是窃取国家重要权力的人员。
  5.错误。[解析]依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基本形式是作为与不作为。故意与过失是对犯罪主观方面的分类。
  6.错误。[解析]尽管张三在井中下毒是为了杀害李四,但张三是在公用水井中下毒tl其行为还危害了公共安全,因此,行为人同时触犯投毒罪。行为人在井中下毒杀害李四的行为属刑法中的想像竞合,应以投毒最论处;反之,对于行为人以投毒的方法杀害特定人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仍以杀人罪论处。
  7.错误。[解析]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信用卡,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信用证。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不能是信用证。行为人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8.正确。[解析]以其他规定处理,是指依特殊法处理。根据刑法原理,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既然对行为人的行为依特殊法处理,就不再依普通法处理。
  9.正确。[解析]符合空白罪状的概念。
  10.错误。[解析]根据《刑法》第396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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