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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复习题(二十四)

2013-06-14 06:07:36 字号: | | 【 打印 】
  公务员考试是一种能力考试,并非是专业性考试,因此法律方面侧重法律的运用考核,考查的是运用法律条款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同于其它学科,不能只是采用死记教科书。要讲究一定的方法和程序才能取得最佳的效果。湖北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chinagwyw.org/hubei/)现整理部分法律重点练习题,供考生提前复习。
  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咖啡厅,该店经核准登记,合伙协议约定由甲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同时约定盈余均分,亏损由甲一人承担。咖啡厅经营一年后,负债6万元,丁为债权人。此时,甲要求退伙,乙丙表示同意。经查明,乙个人资产为3万元,同时乙个人欠A 4万元。问:
  (1)甲乙丙三人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丁能否要求甲清偿合伙债务?为什么?
  (3)乙欠A的个人债务应如何清偿?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答:(1)甲,乙,丙三人约定合伙企业亏损由甲一人承担的约定是无效的。因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作为合伙人的债权人丁可以要求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的甲清偿合伙债务,但不能要求甲个人来清偿合伙债务。因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 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所以,在本案中,乙欠A的个人债务应先用乙的3万元资产进行偿还,不足部分,乙可以用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清偿,但其他合伙人甲与丙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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