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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复习题(二十六)

2013-06-14 00:10:05 字号: | | 【 打印 】
  公务员考试是一种能力考试,并非是专业性考试,因此法律方面侧重法律的运用考核,考查的是运用法律条款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同于其它学科,不能只是采用死记教科书。要讲究一定的方法和程序才能取得最佳的效果。湖北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chinagwyw.org/hubei/)现整理部分法律重点练习题,供考生提前复习。
  曹某为开服装加工厂,向某商业银行贷款30万元,购买了机器设备,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二年。曹某开办起服装加工厂后,因整个服装市场不景气,销售服装的利润很低,而曹某又没有销售服装的经验,结果不但没有收回成本,而且赔上了家中多年的积蓄。还款期限到来时,某商业银行向曹某催付,曹某答应说,就是变卖家中财产也要还贷。后曹某拍卖家中财物,其中有一辆运货的面包车,正好有朋友宋某想买一部运货的面包车,为了送人情,曹某就以3千元价格卖给了宋某,而这部面包车正常的市场价为2万元。在此期间,曹某的父亲去世,曹某表示放弃继承权。两个月后,经核算曹某家中财物共拍得26万元。某商业银行得知曹某以较低价格把一部面包车卖给宋某后,要求曹某重新拍卖面包车。此时,曹某的另一债权人卢某也主张用拍卖的钱款偿还自己的5万元债务。某商业银行认为自己向曹某请求偿还债务为先,不同意卢某参与拍卖钱款的分配。为此,发生纠纷。
  问:
  (1)某商业银行是否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曹某和宋某买卖面包车的合同?为什么?
  (2)某商业银行可否主张自己请求在先而对抗卢某的债权?为什么?
  (3)某商业银行如果主张撤销曹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法院是否应支持?为什么?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1)某商业银行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曹某和宋某买卖面包车的合同。依《合同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曹某拍卖家中财物以还贷,却为了送人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3000元把面包车卖给宋某,对这种减少财产,有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2)某商业银行不能主张自己请求在先而对抗卢某债权。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债权人的权利原则上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而债务人也仅对债权人负担义务。债权是债权人得对特定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具有三项权能,即请求权能、受领权能和保护请求权能,在债的效力上分别表现为请求力、保持力和强制执行力。某商业银行和卢某同为债权人,具有同等权利。故某商业银行不能以主张请求在先对抗卢某的债权。
  (3)不应支持。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如结婚、收养或终止收养,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等,均不得作为撤销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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