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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范文:“废止经济犯罪死刑”不是纵容腐败

2013-08-02 00:11:21 字号: | | 【 打印 】

因为“死刑对腐败犯罪威慑力有限”,为“尊重人的生命价值”,萧中华等多名法律专家提出,可考虑废止经济犯罪的死刑。8月12日,《信息时报》就此发表文章,认为“废止经济犯罪死刑等于纵容腐败分子”。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死刑是一种报复刑,它激起人的复仇欲望与“以暴易暴”心理,因而尽管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在使用,但毕竟只是人类社会的一种过度性治理手段,是种“暂时性”的刑罚方式。随着社会文明度的提升,以及各项制度的完善,死刑的完全废除是必然趋势。国际法学界及其他领域已就这一点达成共识。使用死刑并不必然带来犯罪活动的减少,也是望眼世界都能看到的事实。欧洲许多国家废除死刑并未带来更为严重的犯罪现象,相反,一些死刑适用较多的国家严重犯罪率却居高不下,这就是明证。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治理人类不要用极端的办法;我们对于自然所给予我们领导人类的手段,应该谨慎地使用。如果我们研究人类所以腐败的一切原因的话,我们便会看到,这是因为对犯罪不加处罚,而不是因为刑罚的宽和。”这就是说,在对犯罪行为的防止上,制度的完善远比严酷刑罚更为有效。死刑与腐败犯罪发生间的关系同样是如此。当前腐败形式严峻固然有多方面原因,但没有完善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的制度是最主要的因素。即使对经济犯罪处以再多的死刑,如果制度上的漏洞不能弥补;发现腐败的概率低,一样难以有效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前一段时期,被处以死刑的腐败官员并不在少数,但这并没有妨碍一些人在腐败的路上“前仆后继”。

专家提出“以财物的经济价值来衡量人的生命价值”是不无道理的,也是主张废止经济犯罪死刑的最有力理论。人的生命价值的至高无上,远非经济价值所能比拟,这决定了这一理论的无懈可击。因为“尊重人的生命是硬道理”。因而在当前尚难全面废止死刑的情形下,先尝试废止经济犯罪死刑,是一种尊重生命权的正向呼声。

“其实面对愈演愈烈的腐败犯罪,我们制度上能实施的处罚,不是重了而是轻了”,这样的说法隐藏着“打击犯罪就是目的”的观念。其实,打击犯罪与维护生命尊严及保障人权并不矛盾。法律不单单是用来打击犯罪的,还要甚至更要对人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进行保护。只有打击而无维护及保障的法律是畸形的、跛脚的。

“不应该废止经济犯罪死刑,也有民意的成分在里边。死刑的重大社会意义,不只是威慑腐败分子,也能起到安抚、稳定民心的作用”。这种说法体现出典型的“法律工具论”。实际上,法律固然有其作为工具的一面,但法律更应成为一种信仰。“人的生命权至高无上”、“法律要打击犯罪更要保障人权”,这样一些法律理念更应被人们崇仰。这样一些法律的“超验”价值应当高于它作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实用性价值。

英国哲学家斯宾塞指出,对严酷刑罚的推崇与人的权利空间的狭窄有着天然的对应关系。在当今有些公民权利遭受践踏的国家还依然残存着剁手割鼻等肉刑就是明证。这些惨无人道的肉刑其实是维护极权统治的延伸物。而反过来,被塑造出来的社会对酷刑的普遍性推崇又会进一步稀释社会中的人权意识,从而导致公民权利空间的进一步被挤压。犯人的人权是社会文明的标杆。犯人的人权得不到保障的社会也不可能会有整体公民权利得到尊重的可能,因为对包括犯人人权在内的权利意识的淡薄正是人的权利所以“能”被践踏的基础。因而对包括犯人人权在内的权利及其呼声的蔑视将会带来严重的“潜移默化”的不良后果,而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就包括那些对酷刑的推崇者。

对有良知的专家有关“废止经济犯罪死刑”呼声的蔑视表面上看是出于对犯罪行为的痛恨,以及对于“纯洁社会”到来的呼唤,但实质上却是人权意识淡薄的体现。而一个推崇酷刑、人权意识淡薄的社会,即便表面上有如白布一样“洁白”,但也绝对掩饰不了其下残阳如血般的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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