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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市制定人事考试工作人员奖励和处罚暂行办法

2013-07-15 16:42:58 字号: | | 【 打印 】

周口市制定人事考试工作人员奖励和处罚暂行办法


  为加强人事考试工作管理,严肃人事考试工作纪律,规范考试工作行为,确保人事考试工作的客观、公正,近日,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周口市教育局、周口市监察局联合下发了《周口市人事考试工作人员奖励和处罚暂行办法》。该《办法》结合人事考试工作实际,明确了参与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选拔和培训、奖励表彰、责任追究和评选考核办法,权责清晰,奖惩分明,可操作性强。


  《办法》适用于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组织实施的各类考试,包括全市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其他部门委托组织的有关考试等。


  按照该《办法》,市人社、教育行政部门将每年组织开展评选“优秀考点学校、优秀工作人员”活动。考点学校承担人事考试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该校年度综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工作人员履行考试工作职责情况与优秀教师评选、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职称评聘以及年度考核挂钩。本年度考评为优秀的考点学校,年度考核优秀比例提高2%,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结构比例限额提高2%左右;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考点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市级优秀教师1名;连续五年考核优秀的考点学校记集体三等功1次;考评为优秀考点的职业技术院校,在职业项目申请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本年度考评为优秀工作人员的,除给予一定奖励外,并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岗位调整、提拔和使用的重要依据;被评为优秀工作人员的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量化赋分时加10分;连续三年评为优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为市级优秀教师。同时,对有关学校和工作人员无故拒绝承担人事考试任务或在考试中出现违纪问题的实行责任追究:学校本年度考核优秀比例、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各降低2%,学校不得参评先进单位,校长本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职业技术院校本年度不得申请职业教育项目;工作人员视违纪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办法》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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