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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师资格体检标准

2013-07-01 09:38:13 字号: | | 【 打印 】
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2010年修订试行)
  第一条 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治疗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
  (三)心律每分钟50-110次/分;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或经药物治疗达到此范围内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除外)。
  第四条 结核病未治愈者,不合格。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各类病因所致的肝硬化,不合格。
  第七条 各种肾脏疾病伴有肾功能不全者,不合格。
  第八条 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甲亢伴严重凸眼且治疗不佳者,不合格。
  第九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各型严重人格障碍、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神经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一条各种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十二条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不合格。
  第十三条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美术、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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