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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13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公告

2013-06-14 12:24:49 字号: | | 【 打印 】

按照中央组织部的部署,2013年黑龙江省继续开展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选聘优秀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聘计划

2013年全省计划选聘1926名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各市(地)选聘计划:哈尔滨市389名,齐齐哈尔市286名,牡丹江市200名,佳木斯市190名,大庆市108名,鸡西市100名,双鸭山市100名,伊春市50名,七台河市42名,鹤岗市55名,黑河市130名,绥化市238名,大兴安岭地区22名,绥芬河市2名,抚远县14名。

二、选聘的对象及基本条件

选聘对象为年龄30周岁以下(1982年7月31日以后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2011年、2012年和2013年毕业生,符合年龄、学历条件、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项目生。同时,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志愿到农村工作,身体健康,具备在聘期内能够正常履行合同的身体条件。

2、思想作风好,组织纪律观念强,在校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2013年应届生能够如期毕业。

3、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三好学生;涉农专业毕业生;“211”、“985”院校(不含其合作办学的独立学院)毕业生;“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生;以及报考生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村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

三、选聘任职岗位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职务。

四、政策待遇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和聘用期满后享受中央和我省规定的有关政策待遇。

1、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为新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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