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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务员考试网:法律常识之人身权物权

2013-06-17 12:35:20 字号: | | 【 打印 】
   从历年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的考察趋势来分析,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对有关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的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及其运用。虽然现在常识判断部分考查的综合知识,但是法律部分仍然很重要。河南公务员考试网对法律中法学基础知识理论进行了整理罗列,考生可进行下一轮的备考复习。   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不动产物权的变更与交易以登记为要件;   动产物权的变更与交易以交付作为要件。   物权的保护方式;反还原物;损害赔偿;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   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人身权是一种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的民事权利。通常情况下,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让与他人,即不得买卖、转移、赠与或继承。(2)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因此人身权不能用金钱去衡量,只能用一定的观念对其作出评价。但这并不意味着人身权与财产没有任何关系。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它往往是财产关系发生的依据并为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   (3)人身权是一种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妨害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民事主体在自己的人身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可依法自行保护或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人身权是一种支配权,其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自主行使该权利,而无须他人的协助。如自然人对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可直接进行支配,并且在支配这些权利时不需要特定的义务人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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