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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务员考试网:常识之民法学2

2013-06-17 06:31:23 字号: | | 【 打印 】
   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题涉及的知识面却非常地广泛,包括时针热点、历史、地理、政治、法律等,无一不考查到,虽然考查的范围比较广,但是考查的内容都是基本的常识,考生平时的积累就显得尤为重要。河南公务员考试预计在8月份开始启动,考生应做好准备。下面河南公务员考试网(www.chinagwyw.org/henan)整理了科技常识供广大考生参考。   1. 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指行为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二者的区别:   1) 物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债权关系的权利人不可以直接支配物。   2)物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行为予以配合,债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   3) 物权关系的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债券关系的义务人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   2. 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二者的区别:   1)两种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前者中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是人格权和身份权,与主体的人参不可分离,一般不能转让,后者是财产权利,权利人可以依其意志转让。   2) 保护方法不同。前者遭到破坏时,对责任人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而对后者的责任人则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   3. 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并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不作为义务,即不实施任何妨碍权利人行使和实现权利的行为。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其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某种积极的行为。二者的区别:   1) 前者的义务人不特定,后者的义务人特定。   2) 前者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后者则需要义务人协助;   3) 前者中义务人一般承担消极不作为义务;后者则承担积极作为义务。   4. 事件与事实行为   事件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现象。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二者的区别:   1) 事件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事实行为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有关。   2) 事件是一种客观现象,事实行为是民事主体的行为。   5. 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二者的区别:   1) 事实行为不需要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意思表示   2)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是有意识地建立或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事实行为在主观上并无建立或变更、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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