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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选拔副处长公告

2013-07-31 00:01:53 字号: | | 【 打印 】

2012年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选拔副处长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并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经环保部同意,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决定面向环保部机关、环保部在京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北京市环保系统公开选拔2名副处长。现公告如下

一、选拔职位及职数 

督查处副处长2

二、报名条件  

除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以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积极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进环保历史性转变和生态文明建设有比较深刻的认识。

(二)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热爱环保事业,依法办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政绩比较突出,有一定实践经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组织领导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和分析研究能力。  

(四)顾全大局,组织纪律性强,作风民主,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五)任职资格要求:现任副处级干部;任正科级职务三年以上;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三年以上。任职时间截止到2012年8月31日。 

(六)身体健康;能适应中心频繁出差的要求;具有北京市户口。

三、具体要求

(一)基本职责。协助处长负责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河南等省(市、区)的环境执法督查工作。具体承办监督地方对国家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执行情况;承办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查办工作;承办跨省区域、流域、海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参与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理的督查工作;承办或参与环境执法稽查和排污收费稽查工作;承办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的技术性工作;提出有关区域限批、流域限批、行业限批的建议;承担国控污染源日常督查工作;承担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督查环境功能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环境执法情况;承担或参与跨省区域、流域、海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来访投诉受理和协调工作等。 

(二)职位要求。40周岁以下(1972年8月31日以后出生),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环境工程或环境科学专业优先,具有从事环境执法、环保管理或研究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有较强的执行力和文字写作能力。 

四、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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