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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军转干部自主择业优惠扶持政策

2013-07-04 02:03:41 字号: | | 【 打印 】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金融部门应当提供低息贷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创办的企业,凡安置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人员总数的60%(含60%)以上的,凭有关转业证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

    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全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培训,市(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部门负责提供就业培训信息。

    培训工作应当针对社会对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竞争能力。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水 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地方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各市(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部门具体负责。主要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军 转干部人才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根据本人自愿可进入各级人才市场。各级人才市场要做好服务工作。建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人才信息库,向用人单位推荐,并签订 相关协议。各级人才市场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要免收个人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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