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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黑龙江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公告

2013-06-19 12:08:30 字号: | | 【 打印 】

2012年黑龙江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公告

按照中央组织部的部署,2012年黑龙江省继续开展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选聘优秀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招聘信息
一、选聘计划

2012年全省计划选聘1428名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各市(地)选聘计划:哈尔滨市174名,齐齐哈尔市163名,牡丹江市247名,佳木斯市245名,大庆市63名,鸡西市59名,双鸭山市106名,伊春市36名,七台河市28名,鹤岗市32名,黑河市106名,绥化市133名,大兴安岭地区18名,绥芬河市7名,抚远县11名。具体岗位笔试结束后网上公布。

二、选聘的对象及基本条件

选聘对象为年龄30周岁以下(1982年7月31日以后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2010年、2011年和2012年毕业生,符合年龄、学历条件、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项目生。同时,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志愿到农村工作,身体健康,具备在聘期内能够正常履行合同的身体条件。

2、思想作风好,组织纪律观念强,在校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2012年应届生能够如期毕业。

3、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

4、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三好学生、涉农专业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

5、符合条件的“211”、“985”院校(不含其合作办学的独立学院)黑龙江生源毕业生优先选聘。

6、符合条件的“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生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

三、选聘任职岗位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职务。

四、政策待遇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和聘用期满后享受中央和我省规定的有关政策待遇。

1、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按人均2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2、聘用期间,按照当地对事业单位的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

3、符合国家和我省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聘期考核称职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和省代为偿还。

4、省内在考录公务员时,制定专门计划定向考录服务期满、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按照黑政发〔2009〕30号文件享受加分政策。

5、聘期内工作表现良好、考核称职的,报考研究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7、到国家级贫困县和三类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

8、聘期内工作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参加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选举。

五、管理服务

1、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事档案由县级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所在村。

2、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期为3年。聘用期满、聘期考核称职的,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党委初审,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可签订续聘合同继续留村工作,享受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相关待遇。续聘的大学生纳入当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计划。

3、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必须在村里工作,乡镇以上机关及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使用。

4、聘期内考核工作由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乡镇党委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报县级组织部门备案,作为续聘、奖惩、选拔干部、招录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研究生和代偿助学贷款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5、聘期满后,不再续聘的,引导、鼓励、扶持其自主创业、自主发展、自主择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中有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的鼓励扶持政策,适用于大学生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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