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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河北军转干考试辅导:行政法基本理论

2013-08-09 16:10:49 字号: | | 【 打印 】
军转考试辅导:行政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行政法的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渊源包括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包括:(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包括:(1)法律解释,包括最高权力机关的解释、国家司法机关的解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解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解释和行政机关的解释。(2)国际条约与协定。
  二、行政法的特点及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3.应急性原则 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它是合理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任何的法律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应急权力同样是行政法治原则所不容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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