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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公告

2013-06-09 00:12:15 字号: | | 【 打印 】

为进一步完善政法干警招录体制,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中央政法委等12部委《关于印发<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12〕203号)精神,按照“公开公正、统考择优、定向培养”的原则,2012年我省计划招录培养一批政法干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数量、对象、条件

(一)招录数量

全省招录名额43名。其中,公安系统21名、司法系统22名。

(二)招录对象

1、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和定向藏区的,可放宽至27周岁)符合报考条件的海南省户籍退役士兵。

2、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3、选聘到村(社区)任职工作的高校毕业生、 “三支一扶”人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特岗教师、服务中西部大学生志愿者等四类(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服务于海南且服务期满的人员。

(三)招录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6、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

7、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8、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9、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

10、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

11、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12、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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