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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2013-12-06 15:05:16 字号: | | 【 打印 】

  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一、笔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严重违纪行为。


  (一)在答题卡规定位置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作任何标记的;


  (二)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上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三)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


  (四)偷看他人答题,或者有意给他人抄袭的;


  (五)夹带资料,偷换试卷,传递纸条或其他物品的;


  (六)不符合报考条件而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证件者;


  (七)请他人替考的;


  (八)未按规定,携带笔试禁用的设备或工具至座位的;


  (九)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试卷作答情况与他人雷同的(经评卷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十一)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二)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三)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对于应考人员的严重违纪行为,一律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且应考人员在5年内不得再报考公务员;对于应考人员的其他违纪行为,提出警告。


  四、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其他应考人员,威胁他人安全者,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代人考试者,由当地考试主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备案。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考人员的作答无效,按零分处理。


  (一)不按规定填(涂、写)姓名、准考证号的;


  (二)未在答题卡规定位置上答题的;


  (三)未用规定作答工具答题或涂答题卡的;


  (四)用汉语以外语言文字作答的(试卷中特别指明的除外)。


  七、应考人员有其它违纪行为,可视其情节参照本规定第一至三条办法处理。


  各位考生:请认真阅读《违纪处理办法》、《考场规则》。如您入错考场、坐错座位、未填写(涂)或错填写(涂)姓名、准考证号、报名序号、报考职位后果自负。此证请妥为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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