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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公开招聘检察业务辅助人员公告

2013-08-06 16:10:11 字号: | | 【 打印 】

  因工作需要,经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面向社会招聘检察业务辅助人员,根据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招聘的范围、数量及职位

  面向广西区内公开招聘检察业务辅助人员8名(法学类,中国语言文学及文秘),主要从事检察机关非执法岗位的检察业务辅助工作。

  二、资格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三)专业为法学类、中国语言文学及文秘类、计算机类以及其他专业。

  (三)身体健康。

  (四)年龄18-30周岁。

  (六)下列人员不予聘用: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职位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4、其他不适宜从事检察工作的。

  三、招聘工作程序及办法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公布简章、报名、资格审查、体检、政审、试用、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3年元月3日-18日。

  2、采取邮寄或送达材料的方式报名。应聘者将报名材料邮寄或送达至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政工科,邮编:546100。邮寄材料的以邮戳为准。

  3、报名材料要求:应聘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各1份,填写好《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辅助人员报名表》1份,另交近期小2寸免冠彩照和5寸免冠全身彩照各1张。目前已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报考人员,须持原单位同意报名的证明。

  4、应聘者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即取消聘用资格。报名材料恕不退回。

  (三)体检及政审

  资格审查合格后,确定进入体检和考核阶段人员名单,由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通知应聘者参加体检和考核。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因体检或考核政审不合格者,从应聘者中依次递补,体检、考核合格者经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聘用人员。体检费用由应聘者本人负责。

  具有体育、文艺等特长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四)聘用

  经体检、政审、试用等程序合格的人员,办理聘用手续。

  四、聘用管理

  实行合同聘用制度。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与劳务派遣公司(用人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合同。月基本工资为1500元(含个人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三项保险费用)。被聘用的检察业务辅助人员,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与其签订上岗协议,按《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本方案由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政工科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772—4236976。

  附件: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检务辅助人员报名表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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