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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广西政法干警考试公告

2013-06-11 12:07:04 字号: | |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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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根据公务员法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201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定向招考650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培养计划

 2012年国家分配下达我区招录培养计划650人。其中,法院系统92人,检察院系统8人,公安系统500人,司法行政系统50人;研究生45人(法院系统39人、检察院系统6人);本科(第二学士学位)99人(法院系统47人、检察院系统2人、公安系统50人);本科(专升本)45人(法院系统6人、司法行政系统39人);专科461人(公安系统450人,司法行政系统11人);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招录540人(含服务基层的高校毕业生),面向退役士兵招录110人。

政法系统各部门分别拿出招录培养计划的10%,专门用于招录参加广西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四项目”人员)。

二、招录对象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含2010年和2011年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三)在广西服务期满或服务时间满2年以上、考核或年度考核称职(合格)的“四项目”人员。

对少数民族自治县、民族乡和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可采取放宽报名资格条件和开考比例、合理设置职位资格条件等措施,加大招录通晓当地少数民族语言的生源或兵源地为当地的退役士兵的力度,切实解决这些地方基层政法岗位“招不到”和“留不住”的问题。

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试点班,除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岗位外,报考时一般不做专业限制。

三、招录条件

(一)基本条件

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7年8月8日至1994年8月8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2年8月8日以后出生)。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必须在25周岁以下(1987年8月8日以后出生),大专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1985年8月8日以后出生);

报考市级以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劳教所一线干警职位的人员,一般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2年8月8日至1994年8月8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学历条件

1.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3.报考专科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专科以上学历。

4.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三)其他条件

1.大专以下学历的报考人员,其生(兵)源地或常住户口必须为广西。

2.报考法院系统双语试点班的,还应具备运用当地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

3.具备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以及招录计划中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在各级公务员考试录用过程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被给予不得报考公务员处理的人员;

4.现役军人;

5.新录用未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

6.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

7.在读的非2012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8.参加并进入拟录用公示的广西2012年度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人员;

9.历年已录取、服务期未满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试点定向培养人员;

10.曾是“四项目”人员,已被录用为公务员的,不能报考定向“四项目”人员招录的职位;

11.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12.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

本次招录所涉及的户籍、服务期、现役、辞退、处罚期限等有关资格条件的时间计算,均以2012年8月8日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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