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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事业单位招聘:2013河池市人民检察院选调检察人员公告

2013-07-10 16:03:20 字号: | |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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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务员法》和《检察官法》等有关规定,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开选调6名检察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职位、名额
    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6名
    二、选调范围、对象
    公开选调对象为河池市范围内具有从事法律工作经历的在职在编公务员。
    三、选调条件
    1、自觉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理想信念正确坚定,政治上可靠;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清正廉洁,执法为民思想牢固;讲团结,顾大局,服从领导,组织纪律观念、团结协作精神和集体荣誉感强。
    2、爱岗敬业,积极进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能力。
    3、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且通过司法考试A证资格。
    4、具有2年以上从事法律工作经历,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以上需有1年以上从事法律工作经历。从事法律工作主要是指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律师,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等。
    5、年龄在23周岁以上(1990年4月30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8年4月30日后出生)。
    6、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均为称职以上。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相关规定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尚在试用期内的;委培生、选调生在规定的服务期内;受处分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选调工作所涉及的学历、工作年限等有关资格条件的时间计算,均以2013年4月30日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四、选调的方法和步骤
    本次选调工作按照报名、资格审查、面试、考察、体检、讨论决定、公示、试用、办理调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2013年5月10日—5月31日。
    2、报名方法
    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报考者将报名材料送至河池市金城江区城东上任新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803或808室进行审核。报考人员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即取消报名资格。报名材料恕不退回。
报名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1)《2013年广西河池市检察院公开选调检察人员报名表》1份;
    (2)公务员登记表、户口簿、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书、通过司考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各1份;
    (3)有关获奖证书、发表的调研文章的复印件各1份;
    (4)小2寸近期同底免冠彩照4张;
    (5)现工作单位同意报考证明1份。
    现场报名者应持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在报名时间内到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803或808室)报名。
    (二)资格审查
    由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根据职位资格条件,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列为面试人选,并于报名时间截止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格审查结果告知报考者。按实际通过面试资格审核人数组织进行面试。
    (三)面试
    1、面试时间、地点
    面试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2、面试方式
    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报考者的综合分析能力、逻辑思维水平、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及其他综合能力。
    3、面试成绩
    面试成绩当场公布,报考者应在面试成绩单上签字确认。
    (四)考察和体检
    根据同一职位考生的面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以上),按照计划录用人数与考察人员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总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同时进入体检考察;自动放弃的,或者体检或考察政审不合格的,从该职位报考者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根据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五)讨论决定
    根据面试、体检等情况,河池市检察院召开班子会议集体讨论确定拟选调人选。
    (六)公示
    对拟选调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或反映情况经调查不影响选调的,确定为拟录用对象。
    (七)试用期及调动
    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前,对拟录用人员进行三个月的试用期考察。试用期间未发现拟录用人员有不适合检察工作情形的,正式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
    五、其他事项
    未尽事宜请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咨询,联系电话:0778-2115416、2115523。
    本简章由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附件:2013年广西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公开选调检察人员报名表.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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