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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条件

2013-03-09 14:39:04 字号: | | 【 打印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7年3月6日至1995年3月6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2年3月6日以后出生)。
  报考市以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劳教所一线干警、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一般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2年3月6日至1995年3月6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的人员,一般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7年3月6日至1995年3月6日期间出生);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的人员,一般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7年3月6日至1995年3月6日期间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少数民族自治县、民族乡与扶贫开发重点县的部分职位,可放宽到高中、中专学历。高中、中专及大专学历和非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报考人员,其生源地或常住户口必须为广西。
  (八)具备招录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具体报考条件以《广西壮族自治区201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计划表》(以下简称《计划表》,附件1)为准。
  报考职位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
  (一)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下同)的工作经历。
  (二 )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经历。
  (三)在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工作经历。
  (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
  (五)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
  全日制或脱产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2013年继续安排招录计划的10%(人民警察计划除外)定向招录在广西服务期满或服务时间满2年以上、考核称职(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具体包括“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含城区和街道党建工作组织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曾是“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已被录用为公务员的,不能报考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
  报考学历条件放宽为中专(高中)的职位或常住户口或生源地限制为市(县)职位的人员,一经录用,须与招录机关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为5年。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非公安专业的人员,体能测评须达标。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如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2013年3月6日前取得毕业证、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三)现役军人;
  (四)在读的普通高校非2013年应届毕业生(其中,脱产在读的非2013年应届毕业的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五)新录用未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
  (六)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
  (七)已录取或服务期未满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培养人员;
  (八)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户籍、基层工作经历、服务期、现役、辞退、工作年限、处罚期限等有关资格条件的时间计算,均以2013年3月6日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关键词:报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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