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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西公安机关公安法制职位专业科目测试大纲

2024-01-08 09:31:39 字号: | | 【 打印 】
  2024年广西公安机关公安法制职位专业科目测试大纲已公布,(点击查看:报名入口)公共科目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个科目,分值各100分。需要备考的考生可参考2024年广西公务员考试通用教程广西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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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
 
  公安法制职位专业科目测试大纲
 
  为便于报考人员充分了解2024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公安法制职位专业科目测试,特制定本大纲。
 
  一、考试方式和时限
 
  2024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公安法制职位专业科目测试采用闭卷考试方式,分为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两部分,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二、考试内容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主要包括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发展及重大意义、核心要义。
 
  (二)法理学。主要包括法的本体、法的运行。
 
  (三)宪法、监察法和信访工作条例
 
  1.我国国家的根本任务、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和奋斗目标。
 
  2.我国国家的根本性质(国体)、根本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3.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4.监察范围、公安机关协助开展监察工作的规定。
 
  5.信访工作体制机制、公安机关在信访中的职责。
 
  (四)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权限。
 
  2.继续盘问的适用条件、时限。优先通行权和优先使用权的适用条件、交通管制权的适用条件和审批机关、现场管制权的相关规定。
 
  3.非工作时间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规定。
 
  4.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5.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的规定、拒绝执行指令的适用条件。
 
  6.警械的定义和种类,武器的定义、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基本原则、使用警械的条件、使用武器的条件、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使用武器后的处置程序、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责任、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补偿、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理。
 
  (五)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含程序内容)
 
  1.行政处罚的定义、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机关、适用对象、适用范围。
 
  2.行政处罚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
 
  3.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4.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5.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6.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7.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8.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9.违法办理治安案件的情形及法律责任形式。
 
  10.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的区别和联系。
 
  (六)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含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有关程序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1.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辖。
 
  2.回避的适用。
 
  3.行政案件证据的种类、行政案件需要调查的内容、调查取证的基本要求、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在行政案件中的使用、证据保全措施、作证义务和证人资格、非法证据排除。
 
  4.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记录违法事实的要求。当事人对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的查询、陈述和申辩。
 
  5.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和快速办理的适用。
 
  6.安全检查的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实施程序、保护性约束措施、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约束措施。
 
  7.受理、立案、传唤和强制传唤、询问、勘验、检查、鉴定、辨认的适用,办案协作。
 
  8.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9.处罚前告知的内容、方式。
 
  10.行政处罚的决定权限、行政处罚的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制度。
 
  11.一事不再罚的适用,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适用,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与数过并罚,行政拘留处罚的折抵,不执行行政拘留的适用。
 
  12.不服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的救济措施。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规定。
 
  13.治安调解。
 
  14.涉案财物的管理与处理、违法所得的处理。
 
  15.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与送达。
 
  16.公安行政处罚的执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暂缓执行。
 
  (七)刑法
 
  1.刑法的适用范围、从旧兼从轻原则。
 
  2.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
 
  3.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紧急避险与避险过当的概念。
 
  4.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概念。
 
  5.共同犯罪、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概念、单位犯罪的概念。
 
  6.主刑、附加刑的概念和种类。
 
  7.从重、从轻、减轻刑罚的适用。
 
  8.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处理。
 
  9.累犯的概念、自首与立功的概念和适用。
 
  10.危害国家安全罪。
 
  11.危害公共安全罪。
 
  1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4.侵犯财产罪。
 
  1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6.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八)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含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
 
  2.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其处理。
 
  3.刑事案件的管辖、并案侦查的情形、另案处理的情形。
 
  4.回避的适用。
 
  5.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从事的业务,辩护律师与在押、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权利和义务,辩护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办理,值班律师制度。
 
  6.刑事案件证据的种类、收集证据的基本原则。行政案件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证据的审查判断。办理刑事案件中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7.作证义务和证人资格、证人出庭制度、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制度。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作证。
 
  8.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的有关规定。
 
  9.侦查羁押期限。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
 
  10.受理、立案、移送案件、撤案的规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11.预审。侦查活动的见证、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侦查终结。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异议、补充侦查。
 
  12.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规定。
 
  13.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强制医疗。
 
  14.办案协作。
 
  15.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九)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1.公安机关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的职责。
 
  2.公安机关对不构成犯罪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帮助行为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十)反有组织犯罪法
 
  1.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取保候审的适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制度。
 
  2.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可以采取的措施。
 
  3.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办理案件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
 
  4.公安机关对违反反有组织犯罪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十一)个人信息保护法
 
  1.公安机关履行的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及可以采取的措施。
 
  2.公安机关对违反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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