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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广东公务员考试体检常见问题十二问

2013-07-13 08:37:55 字号: | | 【 打印 】

  2013年广东省公务员体检公告(点击查看广东公务员体检公告汇总)陆续公布,为了让考生更好准备体检,广东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gdgwyw.com/)就体检常见问题作出答疑:


  1、进入体检时,报考者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1) 在职人员进入体检时,必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有主管部门的,须经主管部门认可)。


  (2) 辞职、代理人员(办过就业手续的)进入体检时,必须提供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人事关系代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3) 民营企业未办人事代理的人员进入体检时,必须提供由本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并同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在职中小学教师允许报考,但必须在体检时,提供经所在县区及市两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2、体检环节中哪些情形属于违纪违规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3、如何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体检和考察人选按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依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和考察工作由省直各招录机关和各市及省直管县负责组织实施,按先体检后考察的顺序进行。招录职位体检或考察人选缺额的,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各不超过两次。


  4、怎么知道自己是否进入体检和考察?


  参加体检人选建议名单确定后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关网站查询,有的招录机关会电话通知报考人员。


  5、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怎么确定,由谁规定?


  体检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部署,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涉及体检的文件有:


  (1)原人事部和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中,《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已经规定的相关职位录用公务员,其相关项目应按照该标准执行,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体检标准仍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其他部门招录公务员,都要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我省司法行政部门医学、心理矫正类职位按照“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的标准执行。


  6、乙肝病原携带者能被录用为公务员吗?


  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关于肝脏的检测项目中,除特警外,一律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因此,除特警职位外,乙肝病原携带者只要不是肝炎现症病人的,均可录用 。


  7、公务员体检在哪里进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


  8、参加公务员录用体检要注意哪些事项?


  第一要做好体检的相关准备工作。如准备好体检表所需的相片等资料,体检前一天注意休息,不要熬夜、饮酒,避免剧烈运动,体检当天在采血、B超检查前 禁食8~12小时。


  第二要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体检,在体检过程中,耍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不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 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不做x光检查。


  第三要遵守体检相关规定,在体检过程中不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不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


  9、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参加体检的怎么办?


  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参加体检的,招录机关应对其延期体检,并与报考者约定延缓体检的最长期限。


  10、体检结果如何确定?体检中有不能确诊问题该如何解决?


  主检医生根据体检情况做出体检结果。体检中如果发现不能确定疾病性质需要进一步检查确诊的,可由主检医生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其他辅助检查项目,体检机构也可组织专家做进一步的检查。经过体检难以给出明确结论,体检机构建议进一步检查的,不属于复检。


  11、如果体检结果不合格,能否申请复检?


  招考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12.哪些情况要复检,复检程序是什么?


  体检医疗机构和体检医师根据体检项目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检。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前,体检实施机关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均不进行复检。必要时,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不受时间和体检次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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