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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深圳市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

2013-03-20 10:08:38 字号: | | 【 打印 】
  深圳市公开招考公务员报考指南
  (2013年3月19日)
  一、关于报考资格条件
  (一)招考对象如何理解?
  招考对象统一为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上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毕业以上人员,不限应届毕业生的职位,不作应届毕业生、社会人员的对象划分,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在职位中标注。
  (二)2013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2013年毕业的定向生限在定向地区报考,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三)要求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应届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可以,但须2013年3月20日及以前已具备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并符合职位其它资格条件和要求。
  (四)要求有资格证书的职位,应届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可以,但须2013年3月20日及以前已具有职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并符合职位其它资格条件和要求。
  (五)对非深圳户籍(生源)报考人员,学历学位有何要求?
  非深圳户籍(生源)报考人员除须符合职位其他资格条件和要求外,还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非深圳户籍(生源)人员以其已经取得的国(境)外学位报考的,须具有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并符合职位其他资格条件和要求。
  深圳生源是指以深圳户籍考入深圳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或国(境)外院校就读的人员。深圳户籍人员的非深圳户籍配偶可按照深圳户籍报考,但须符合职位其他资格条件和要求。
  (六)留学归来人员能否以其尚未取得的相应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进行报考?
  不能。留学归来人员以国(境)外学位报考的,须于2013年3月20日及以前已同时取得相应的国(境)外学位证书和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有效的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七)在职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能否报考?
  不能报考。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均包括试用期内人员,也包括聘任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八)“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所在单位(含街道)的职位”如何理解?
  这里的“所在单位”一般是指市直单位、区直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但市规划国土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司法局、市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较大单位的机关及其各直属单位、管理局、支队、监狱、劳教所、分局分别作为“所在单位”。与报考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以下简称回避关系)的公务员为上述“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或同级非领导人员的,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该单位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管理局、支队、监狱、劳教所、分局的职位。若上述较大单位的招考职位未明确具体招考单位的,与报考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公务员为该较大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或同级非领导人员的,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该单位;与报考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公务员并非该较大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或同级非领导人员的,报考人员方可以报考该单位。
  例如:报考人员的父亲是市规划国土委机关的主任科员,则其不能报考该委机关的职位,但可报考该委各直属单位、管理局、支队的职位;若其父亲是该委的副主任,则其既不能报考该委机关的职位,也不能报考该委各直属单位、管理局、支队的职位。
  (九)如何确定所学专业是否符合职位的专业要求?
  确定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是否符合职位的专业要求,是以其所获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但在国(境)外院校所学专业则以所获学位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
  (十)如何理解“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和专业须与职位要求一致”?
  报考人员应具备与招考职位对应的学历学位和专业方可报考相应的招考职位,且该对应的学历学位应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
  招考职位有多个学历层次要求的,报考人员可以其符合职位要求的其中一个学历层次进行报考,但该报考学历的专业必须符合职位对应学历层次的专业要求,若职位同时有学位要求的,报考人员须同时取得报考学历所学专业及对应层次的学位。例如:某一职位的学历要求为本科以上、学位要求为学士以上、专业要求本科和研究生均为哲学,若以哲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报考的须取得该专业的哲学学士学位,以哲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报考的则须取得该专业的哲学硕士学位或哲学博士学位。
  招考职位只有一个学历层次要求的,报考人员须取得该职位要求的学历,且该报考学历的专业必须符合职位的专业要求。例如:某一职位的学历要求为大学专科、学位要求为不限、专业要求为计算机类(专业代码:5901),若以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报考的,须同时取得计算机类(专业代码:5901)所包含专业的大专学历。
  招考职位学位要求为“不限”的,报考人员是否取得学位不影响报考。
  (十一)职位表“专业要求”栏中的专业代码如何理解?
  职位的专业要求是依据教育部颁布的“高职高专、本科以及研究生专业目录”(见公告附件3)设置,代码分二、四、六位,形成依次包含关系。报考人员须依据专业目录确定本人所学专业归属,符合职位专业要求的可以报考该职位。例如:职位要求专业代码为0301的,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指国家承认学历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对应代码为0301XX的均符合该职位的专业要求,而0302XX、0303XX等就不符合该职位的专业要求。
  本次招考不使用教育部2012年9月发布的新专业目录。
  (十二)报考人员所学专业在高职高专、本科以及研究生专业目录找不到对应的专业代码时,如何报名?
  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未在专业目录所列的,可选择目录中的相近专业报考,但所学专业必修课程须与报考职位要求的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报名时不作专业认定,仅在资格初审时由专门人士根据报考人员提供的下列材料按照最相近的原则判定其专业代码归属:以国内学历学位报考的,提供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未毕业的提供毕业生推荐表)、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教务处盖章)及毕业院校设置专业的依据等材料;以国(境)外学历学位报考的,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成绩单的中文翻译文件,以及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有效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
  (十三)职位表中规定的其他条件只是对低学历报考者的要求吗?
  不是。职位表中其他条件栏中规定的条件,如“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等,不仅是对低学历报考者的要求,而是对该职位所有报考者的要求。
  (十四)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的人员,其最高学历专业与招考职位专业要求不符的,可否用非最高学历专业报考?
  可以,但须同时提供有效的应届毕业生材料和符合招考职位专业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十五)双学位的报考人员能否以第二学位的专业报考?
  如果报考人员第二学位也取得了符合职位专业要求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可以该毕业证书上的专业报考。其中,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均须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
  (十六)“法律硕士”是否可以报考研究生专业要求为“法学”的职位?
  可以报研究生专业要求为03-法学或0301-法学类专业的职位,但须具有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和要求。例如,某职位的专业要求本科为03-法学、研究生专业为03-法学、其他条件为“报考者须本科为030101-法学专业毕业,并获得前述专业的法学学士学位”,如果“法律硕士”的本科为030101-法学专业毕业并有该专业的法学学士学位就可以报名。
  (十七)“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如何计算?
  “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除在省级(含直辖市)以上党政机关、军队师级(含相当师级)以上单位外,工作累计满2年的经历。在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的经历,均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义务兵退出现役(退出现役的时间须在2013年3月20日之前(含当日)),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基层工作经历时间的计算,截止至2013年3月20日。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以及留学归来人员在校期间经历,均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其中,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经历计算从其入学报到之日起至毕业证颁发时间止;留学归来人员在校期间经历计算从其入学报到之日起至国(境)外学位证书颁发时间止。
  (十八)其它相关资历的时间如何计算?
  相关资历如各类经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职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结婚证、户籍本等,取得这些资历和证书等的时间均应在2013年3月20日之前(含当日)。
  职位条件要求为中共党员的,报考人员须在2013年3月20日之前(含当日)经党组织批准成为预备党员或正式党员。
  二、关于报名
  (十九)如何报名?
  本次公开招考实行网上报名,不设现场报名。报考人员可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址:http://www.testcenter.gov.cn进行报名。
  (二十)网上报名时须需要注意什么?
  1.务必认真阅读招考公告、职位表及本报考指南,对照本人情况选择符合条件的职位进行报考。错选不符合本人意向或条件的职位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
  2.严格按照职位要求报名,每人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考。报名时使用的居民身份证必须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个人条件与报考职位要求不符的,笔试成绩无效,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自负。
  3.报名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凡提供涉及报考资格的材料或信息不实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对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将给予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4.报考者所留的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应准确无误,确保能够及时联系。
  (二十一)报考人员的身份如何填写?
  报考人员填写身份时,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3年毕业生按应届毕业生身份填写,已毕业并与原毕业学校(或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订暂缓就业协议(或择业代理等)且在2013年3月20日仍在有效期内的,或虽未签订暂缓就业协议(或择业代理等),但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未被学校正式派遣,截至2013年3月20日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毕业生可参照应届毕业生身份填写;已毕业的其他人员按社会人员身份填写。
  (二十二)报考人员不符合职位条件的,将有什么后果?
  本次公开招考为网上报名,笔试前不进行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应选择与本人条件相符的职位进行报考并自行确认。本人条件不符合招考公告和所报考职位资格条件和要求的,成绩无效,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自负。
  (二十三)如何修改报考信息?
  报考人员在报名截止时间到达后将不得修改任何报考信息,但在报名期间可按如下办法修改有关报考信息:
  1.尚未支付且未进入报名系统中“网上缴费”界面点击“确认”的,除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不能修改外,其他信息可以自行修改(修改后点击“保存”按钮,即可修改成功)。
  2.已进入“网上缴费”界面并点击“确认”的或已成功支付的,除报考职位不能修改外,其他信息按以下方式进行修改:
  (1)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的修改(仅限修改姓名的错别字、居民身份证号中的错号)。由报考人员本人持其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深圳市考试院报名窗口申请,或将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扫描后将扫描件发送至深圳市考试院邮箱申请(邮箱地址:ksykwb@szhrss.gov.cn,邮件内容须附上本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报名序号以及需要修改的内容 <mailto:报名序号以及需修改内容发致本中心邮箱kszxxbsz@szonline.net>),经深圳市考试院审核确认后由深圳市考试院进行修改。
  (2)照片的修改。由报考人员本人持其近期2寸免冠证件彩色照片到深圳市考试院报名窗口申请,经深圳市考试院审核确认后由深圳市考试院进行修改。
  (3)其他信息的修改。由报考人员将本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报名序号以及需要修改的内容发送至深圳市考试院邮箱申请(邮箱地址:ksykwb@szhrss.gov.cn),经深圳市考试院审核确认后由深圳市考试院进行修改。
  提交修改申请后,请报考人员在报名期间自行上网登录报名系统查询信息是否已更正,若未更正,请在报名期间及时联系深圳市考试院。
  (二十四)若某职位报考人数小于面试名额时,该职位是否会被取消?
  不会被取消,只要有人报考的职位都将正常开考。
  (二十五)考试考务费用是多少?
  考试考务费为55元/人·科目。
  (二十六)报名表及准考证有何用途?
  报考人员在报名成功时,须打印一式两份的报名表(须有照片和支付号),作为参加资格初审的必备材料之一。准考证则是考试至体检阶段各环节须提供查验的证件之一,须及时打印并做好备份。由于笔试、资格初审、体能测评、面试及体检等现场不具备上网及打印条件,请按要求提前准备报名表及准考证,以免在笔试、资格初审、体能测评、面试及体检等现场查验时因无法提供而被取消相应资格。
  (二十七)报考广东省2012年公开选拔乡镇公务员且经公示合格的报考人员能否参加此次考试?
  由于此类报考人员已公示合格并正在办理聘任手续,此类报考人员不能参加此次招考。
  三、关于考试、资格审查、体检及考察聘任
  (二十八)笔试考点和时间如何安排?
  本次公开招考的笔试考点均设在深圳市。为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笔试考点及座位全部采用“随机派位”的方式进行安排,具体地点和时间安排见准考证。报考人员也可在规定的准考证打印期间内到深圳市考试院现场进行查询。
  (二十九)参加笔试须携带什么证件?
  报考人员凭本人有效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两证缺一不可)参加笔试,证件不齐者,不得参加考试。
  (三十)如果居民身份证遗失或正在办理中,怎样处理方可参加考试?
  如居民身份证失效、遗失或更换中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凭准考证及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是唯一可以代替居民身份证作为入场参加考试的法定身份证明凭证,任何其他证件都不能代替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三十一)户口簿、护照、工作证、驾驶执照、学生证等证件能否代替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户口簿、护照、工作证、驾驶执照、学生证等证件都不能代替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户口簿虽载有个人相关文字信息,但只能证明是家庭成员之一,因没有照片而难以辨别是否与持簿人相符;护照、工作证、驾驶执照等证件虽同样载有个人信息及照片,但反映主题各异,发证机构出自不同部门,主管部门分属各个领域,辨别证件真伪标准不一、难度大;只有居民身份证是由公安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是证明居民身份的法定证件,既载有个人信息和照片,又内设芯片并加密,易于鉴别。因此,为了给全体报考人员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防止弄虚作假,严肃考风考纪,本次招考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将居民身份证作为允许报考人员进入考场的唯一身份证明。
  (三十二)居民身份证办理受理回执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报考人员本人照片并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能否代替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不能。居民身份证办理受理回执只能说明公安部门已经受理申请居民身份证补办手续,是到期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凭证,但不是证明身份的法定证件,不具备证明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报考人员本人照片并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由于缺乏防伪标记,不易辨别真伪,因此不能代替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报考人员若居民身份证失效、遗失或正在办理中,应当及时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确保顺利参加考试。
  (三十三)考试期间,哪些行为属于手机使用的情形,会受到什么处理?
  界定为“手机使用”的情形包括:一是携带身上并开机;二是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震动;三是携带手机当做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四是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短信等;五是拿出手机并开机;六是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报考者使用手机,适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三)款“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三十四)报考者携带手机但未使用,会受到什么处理?
  报考者携带手机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但未使用手机,适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报考者有此行为,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三十五)资格初审时报考人员需提供哪些材料?
  报考人员除须提供报名表、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及学位证书(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暂不能提供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含院系推荐意见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函)和成绩单)、职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和其它相关材料外,以下情形还须另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以大专学历或无法提供学位的本科以上学历报考,或者以成人教育、自考、夜大、业大、函授、网络教育、在职学习等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历学位报考的,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之一:本人2013年3月20日为深圳市户籍的深圳户籍本(深圳户口卡或深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亦可);户口已迁出深圳的深圳生源,须提供深圳户口迁出地派出所证明;深圳户籍人员的非深户籍配偶,须提供证明2013年3月20日的双方夫妻关系和深圳户籍一方户籍的结婚证和深圳户籍本(深圳户口卡或深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亦可)。
  2.以国(境)外学位报考的,须提供学位证书和成绩单的中文翻译文件,以及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2013年3月20日及以前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深圳市外国专家局2013年3月20日及以前出具的有效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在聘任审批时须同时提供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和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职位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须提供有明确的起止时间且截至2013年3月20日累计工作时间满2年的下列经历证明材料之一:原(现)工作单位证明、本人档案保管单位工作经历证明、村(居)委会(社区)证明、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聘任(用)合同(协议书)、工作协议、营业执照、离职证明和转业、复员、退伍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如: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或截至2013年3月20日累计工作时间满2年的多份经历证明材料(如: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及工作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原工作单位证明)。经历证明材料中须列明各项经历的起止时间。
  4.军队院校地方班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就读院校提供的地方班就读证明。
  5.经委培或定向单位及所在院校同意报考的2013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须提供委培或定向单位及所在院校同意报考的证明。
  6.职位要求中共党员的,报考人员须提供下列材料之一:党员证、流动党员活动证、所在党组织开具的党员证明、经有关党组织批准入党的入党志愿书等证明2013年3月20日为中共党员的材料。
  (注意:因资格初审的审查时间紧及现场不具备上网及打印条件,报考人员务必提前准备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资格初审现场验原件并收复印件。)
  (三十六)若某职位实际进入面试人数小于其面试名额时,是否削减拟招名额?
  不削减拟招名额。若职位实际进入面试人数小于其面试名额时,报考人员面试成绩未达到面试成绩合格线的,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
  (三十七)对报考行政执法类(警察)职位或法检机关的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是否有身高或体重要求?
  没有。报考行政执法类(警察)职位或法检机关的司法警察职位人员的身体条件,应同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要求。
  (三十八)对报考行政执法类(警察)职位或法检机关的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视力有何要求?
  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报考行政执法类(警察)职位及法检机关的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的,不合格。其中,报考深圳市司法局从事财务、信息化管理及医学职位(职位编码为:1301C001、1301C002、1301C006、1301C009、1301C020)的行政执法类(警察)职位的人员,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的,不合格。
  (三十九)资格复审、考察主要有哪些内容?
  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具体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要求执行。
  (四十)拟招人员如何办理报到手续?
  经审批同意聘任后,拟招人员应按照招考单位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由招考单位统一办理公务员报到手续。
  (四十一)公务员报到时间如何确定?
  公务员报到时间按以下办法确定:应届毕业生及市属单位拟聘的社会人员均以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报到的时间作为公务员报到时间;区属单位拟聘的社会人员以到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报到的时间作为公务员报到时间。公务员报到时间将作为聘任合同起始时间、试用期开始时间和工资起算时间。
  (四十二)招考单位与拟招人员要签订合同吗?期限多长?期满可否续签?
  经审批同意聘任后,由招考单位与拟招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此次公开招考的公务员首次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6个月,包含在首个合同期限内。合同期满,单位与公务员双方愿意续签合同的,可直接续签,续签合同的期限一般为5年。符合条件的公务员连续满10年的,单位可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四、其他
  (四十三)违反考试纪律的将如何处理?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分别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不予)录用、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等相应处理。
  (四十四)此次招考的查询网站是什么?
  深圳组工在线网址:http://www.zzb.sz.gov.cn。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szhrss.gov.cn。深圳市考试院网址:<http://www.testcenter.gov.cn/>,地址: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2楼。
  (四十五)对报名系统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请拨打深圳市考试院电话:0755-83776655(受理咨询时间:2013年3月20日至26日的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2:30-5:30。因咨询的人数众多,如遇咨询电话打不进的情况,请将详细情况电邮至ksykwb@szhrss.gov.cn进行反映)。以上电话及电邮不受理涉及招考政策的咨询。
  (四十六)对招考政策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请拨打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0755-12333,0755-82108735、82108433(受理咨询时间:2013年3月20日至26日的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2:30-5:30)。以上电话不受理涉及报名系统的咨询。工作人员仅对公告内容及政策给予解释,不对报考人员是否符合职位条件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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