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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三支一扶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2014-06-30 11:40:03 字号: | | 【 打印 】

  广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
  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粤财教〔2014〕1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开展我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转移支付资金。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补助、省级和市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财政承担部分预算,及时审核拨付转移支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视情况对转移支付资金实施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制订 “三支一扶”年度招募计划,提出年度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计划,负责转移支付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组织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六条 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财政承担资金,并将省级财政补助连同本级财政承担的资金及时拨付给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配合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绩效自评,并配合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三支一扶”相关规定和招募计划,及时拨付“三支一扶”大学生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组织开展“三支一扶”上岗前培训;负责本地资金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
  第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和拨付本级承担转移支付资金;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配合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绩效自评,并配合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九条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三支一扶”相关规定和招募计划,及时拨付本级承担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负责本地区资金日常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十条 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对象为参加广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的在岗大学生毕业生。
  第十一条 转移支付资金支出内容及标准。
  (一)生活补贴:每人每月2000元,其中,省级财政承担1600元,市县财政及用人单位承担400元。
  (二)社会保险缴费补助:每人每月560元,其中,省级财政承担448元,市县财政承担112元。
  (三)交通补贴:每人每年1000元,由省级财政承担。
  (四)岗前培训费用:每人一次性安排250元,由省级财政承担。
  以上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中央财政补助部分,统筹用于省级财政承担支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期满学生进行考核及组织推荐就业、日常管理等工作费用由省财政厅审核后在转移支付资金中拨付。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当年度我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招募计划。实施方案由省“三支一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制定,招募流程包括搜集相关地市基层岗位需求信息、学生自愿报名、相关单位审核、报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审定等环节,并在广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专题网站上公示录取名单。
  第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当年度我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情况和在岗情况,制定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后,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审批后的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方案将转移支付资金拨付至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应在收到省级补助转移支付资金15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财政承担的转移支付资金及时拨付至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按月支付“三支一扶”在岗大学生生活补贴,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发放交通补贴,支付岗前培训费。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局应将本级财政承担的转移支付资金及时划拨到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直接拨付给本地“三支一扶”在岗大学毕业生。
  第十七条 对提前终止“三支一扶”服务的大学毕业生,从批准或确认终止服务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补贴。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在岗人员日常管理,于5个工作日内向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人员变动等相关情况,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停发补贴,并将相关情况报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整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汇总报送年度“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岗情况,对上年度转移支付资金据实进行清算。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安排方案、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处理投诉情况等相关信息,应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以及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专题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专项检查或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号125号)和《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的规定,组织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视情况对转移支付资金实施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转移支付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相关人员在转移支付资金审批、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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