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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2020-12-30 13:25:15 字号: | | 【 打印 】
  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粤发改信用【2020】432号
 
省直各单位,中直驻粤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为推动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公务员调任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552号)文件精神,经会商省委组织部,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12月28日
 
  广东省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推动全省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公务员调任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552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全省各地各部门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中直驻粤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参照本工作指引执行。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提供全省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服务,并反馈查询结果,为全省各级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查询程序提供保障。
 
  第四条查询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依托全国统一的“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系统”进行,按照国家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统一登录操作查询。
 
  第二章 查询申请和办理
 
  第五条公务员录用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申请应在考察环节提出。
 
  省直单位和中直驻粤单位查询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的,由本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查询申请。
 
  各地查询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的,查询申请单位先向所属地级以上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提出,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统筹时间安排,分批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查询申请。属市管干部调任的,由查询申请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查询申请。
 
  第六条申请查询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的,参考使用全国统一的查询申请公文模板(见附件)。
 
  查询申请公文应注明查询对象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申请单位等信息,并通过刻录光盘提供电子版,连同正式函件一并提交。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收到查询申请后,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完成查询办理并反馈查询结果。
 
  遇到集中招录期大批量查询等特殊情况的,经提前与查询申请单位沟通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八条查询结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省发展改革委在反馈查询结果前进行二次复核,确保查询结果准确无误。
 
  第三章 查询结果反馈和异议处理
 
  第九条查询结果由省发展改革委以正式函件形式反馈。
 
  查询结果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查询申请单位应于收到查询结果3个工作日内告知被查询对象。
 
  第十条查询申请单位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查询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异议申请。
 
  被查询对象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查询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查询申请单位提出,查询申请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异议申请。
 
  省发展改革委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申请异议复核,并于收到异议复核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异议申请单位,异议申请单位收到异议复核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告知被查询对象。
 
  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与省委组织部建立沟通机制,定期通报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推进情况,并向其他机关提供电话咨询服务,全面做好社会信用记录查询服务支撑工作。
 
  第四章 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建立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台账,对查询申请记录逐一登记,纳入台账管理。
 
  对已办结的查询申请文件,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加强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的安全管理,安排专机专岗负责查询工作,强化岗位管理,建立风险防范措施和紧急应对预案,建立健全全程留痕等风险内控机制,确保录用、调任人选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对违规泄露、篡改、使用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的,依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工作指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时间3年。
 
  文章来源:http://drc.gd.gov.cn/top/content/post_31621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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