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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精选练习32

2014-08-07 10:44:12 字号: | | 【 打印 】
  1.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B区。2002年1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时因涉嫌嫖娼被乙市A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在被处罚以前,王某被留置于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王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
  A.甲市A区人民法院
  B.甲市B区人民法院
  C.乙市A区人民法院
  D.乙市B区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 )。
  A.合法性
  B.合理性
  C.适当性
  D.合法性与合理性
  3.两刑警在追击某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租了一辆出租车。出租车不幸被犯罪嫌疑人炸毁,司机被炸伤,犯罪嫌疑人被刑警击毙。该司机正确的救济途径是下列哪一项?( )。
  A.请求两刑警给予民事赔偿
  B.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赔偿
  C.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补偿
  D.要求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给予民事赔偿
  4.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的情形是( )。
  A.行政强制执行违法
  B.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C.行政处罚违法
  D.行政强制措施不当
  5.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日內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的除外( )。
  A.90
  B.60
  C.30
  D.15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chinagwyw.org/)参考答案及解析】
  1.B 解析:A项不应选。《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9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在本题目中,王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王某人身自由被限制地是乙市B区、被告所在地是乙市A区,这三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B项应选。基于A项的理由,甲市B区只是王某的工作单位所在地,题目中也没有表示出属于经常居住地,所以,不属于原告所在地,该地法院对此案件没有管辖权。C项、D项不应选,理由同A。
  2.A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选项A正确。
  3.C 解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如果是其职务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由国家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的责任。本案中的两刑警是在行使职权,相应的责任不应由他们直接承担。因此,A选项错误。从本题的题干看,两刑警并没有违法行使职权,因此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B选项错误。出租车被炸毁,司机被炸伤,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的,应当由犯罪嫌疑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由于犯罪嫌疑人已经去世,只能要求其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给予赔偿,D选项也是不严密的,不应选。两刑警合法行使职权,租用出租车,出租车被炸毁、司机被炸伤与两刑警的职务行为有关,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国家对此也应当对此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因此,C选项正确。
  4.B 解析: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享有有限的变更权,法院的变更权只适用于行政处罚行为,且只适用于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行为。选项B为正确答案。
  5.B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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