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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河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12

2014-08-04 14:49:50 字号: | | 【 打印 】
  1.1997年5月,万达公司凭借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在某省工商局办理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此后连续四年通过了工商局的年检。2001年7月。工商局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为由对万达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责令提交真实验资报告的行政处罚决定。2002年4月,工商局又作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的决定。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工商局的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2001年7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
  B.2002年4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C.2004年6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对前两次处罚决定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
  D.对于万达公司拒绝纠正自己违法行为的情形,工商局可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为由作出处罚
  2.张某因不服税务局查封财产决定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查封决定,但没有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查封决定违法,决定予以撤销。对于查封决定造成的财产损失,复议机关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
  A.解除查封的同时决定被申请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B.解除查封并告知申请人就赔偿问题另行申请复议
  C.解除查封的同时就损失问题进行调解
  D.解除查封的同时要求申请人增加关于赔偿的复议申请
  3.公务员本人申请并经批准可以自愿提前退休的条件不包括( )。
  A.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B.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C.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D.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4.潘某不服某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卫生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潘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一周后,卫生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处罚决定相同的决定。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潘某可以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该案
  B.潘某可以对法院所作的准予撤诉裁定提出上诉
  C.潘某可以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准予撤诉的裁定
  D.潘某可以对卫生局新的处罚决定提起诉讼
  5.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下列哪一行为人民法院须征得原告同意才能实施?( )。
  A.允许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B.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C.追加被告
  D.决定合并审理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chinagwyw.org/)参考答案及解析】
  1.A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万达公司的行为已经超过时效,行政机关不能再就其行为给予处罚。
  2.A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据此,张某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应当在撤销查封决定的同时,责令税务局赔偿因查封决定给张某造成的财产损失。答案选A。
  3.B 解析:《公务员法》第88条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可知B项不是申请自愿提前退休的条件。
  4.D 解析:A项错误。由于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准予撤诉的裁定,诉讼程序已经终结,所以潘某不能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该案。
  B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本题目中人民法院准予撤诉的裁定,并没有任何错误,所以潘某既不能对法院所作的准予撤诉裁定提出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准予撤诉的裁定。C项错误。理由同B。D项正确。卫生局在案例结束后,又作了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行为,属于一个新的行政行为,潘某可以对卫生局新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5.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23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另参见该解释第46条、第50条,《行政诉讼法》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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