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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河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11

2014-08-02 10:40:04 字号: | | 【 打印 】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 )。
  A.合法性
  B.合理性
  C.适当性
  D.合法性与合理性
  2.王某因不服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处罚过轻,遂改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王某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决定受理此案
  B.要求原告将区公安分局列为共同被告
  C.要求原告将被告变更为区公安分局
  D.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3.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规章
  4.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区建材工业局管理的国有小砖厂出售。小砖厂的承包人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下列哪一个?( )。
  A.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B.市经济贸易局
  C.市人民政府
  D.区人民政府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
  A.可以申请复议
  B.不得申请复议
  C.法院判决后再申请复议
  D.撤诉后再申请复议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chinagwyw.org/)参考答案及解析】
  1.A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选项A正确。
  2.A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说明对相对人或相关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依旧是原具体行政行为,应该由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作被告;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或相关人权益产生影响的就不再是原具体行政行为,而是行政复议决定行为,因此由行政复议机关作被告。本题中市公安局改变了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其行政复议决定行为对相对人王某的权益产生了影响,因此应由市公安局作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条件,法院应决定受理此案。故应排除选项B、C、D。
  3.D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4.C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故选C。
  5.B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选项B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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