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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精选题(11)

2013-04-11 14:47:55 字号: | | 【 打印 】
  公务员考试十分注重对法律常识的考查,虽然近两年法律试题的题量有所变化,但仍然是考查重点之一。近年来,命题者更加注重对新法知识点的测查。基于这种命题趋势,考生在进行备考时,要提高复习的针对性:在掌握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考点的基础上着重关注新法。
  2013年4·13公务员联考即将来临,距离考试只有一个月的时间,考生如果再利用最后一个月的时间对常识部分进行全面而系统的复习有些得不偿失。在最后一个月里,考生可对常识部分考察重点难点进行针对性复习,国家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chinagwyw.org/特发布一系列法律常识习题,供考生参考练习。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 )强制执行。
  A. 人民法院 B. 检察院
  C. 公安机关 D. 当地人民政府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包括对方(   )。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丧失商业信誉
  C.提出解除合同
  D.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3.焦某某因涉嫌受贿被检察院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焦某某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应当(   )。
  A. 不起诉 B. 移送起诉
  C. 撤销案件 D. 交付审判
  4.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 )。
  A. 基本法律 B. 行政法规
  C. 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 D. 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5.下列各项中,(   )属于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A.返还原物
  B.排除妨害
  C.消除危险
  D.恢复原状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与分析:
  1.A【解析】《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故正确答案为A。
  2.AB【解析】此题测试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问题。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合同法》第68条第1款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是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是丧失商业信誉;四是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因此此题选AB.
  3.C【解析】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在侦查阶段是撤销案件,在起诉阶段是不起诉。享有受贿案件侦察权的是检查机关,所以检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适用的是撤销案件。故选C项。
  4.D【解析】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据此,答案为D。
  5.ABCD【解析】此题测试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问题。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根据权利人保护物权请求的不同性质,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可分为物权方法和债权方法。物权方法是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对物权加以保护,债权方法是通过行使债权请求权对自身利益加以保护。具体包括:⑴请求返还原物;⑵请求排除妨害;⑶请求防止妨害;⑷请求恢复原状;⑸请求赔偿损失。因此此题选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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